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我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政務服務數據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範全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對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推進行政審批、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對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流程再造、環節最佳化、壓縮時限,並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負責全市高頻政務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
(四)負責辦理市各部門劃轉的相關行政審批許可及關聯事項(以下簡稱劃轉事項),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與業務關聯部門的銜接、溝通、協調等工作。
(五)負責
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會同市各相關部門研究擬訂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部門(單位)及事項目錄(以下簡稱“進駐事項”),並對進駐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檢查考核;負責對政務服務各分中心的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牽頭制訂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辦法、辦事流程,並組織協調和督促進駐部門(單位)及分中心實施。負責對涉及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督和服務信用的監管。
(六)負責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等工作;開展全市政務服務“一張網”建設工作技術指導、業務培訓等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統一的“網際網路+”監管平台。
(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指導、協調。
(八)負責政務服務信息資源和數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政務服務資源數據歸集、共享。
(九)負責對進入市政務服務平台的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及其他政務服務等事項的
投訴舉報的承辦、轉辦、督辦等工作,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
便民服務中心(村便民服務站)的建設和運行進行檢查、考核。
(十一)負責“12345”政務服務熱線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釐清“審”“管”職責,建立“審”“管”銜接機制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行政審批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依據《泰興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首批劃轉事項目錄清單》,依法履行審批職能,對審批行為和審批結果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照“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對審批後的監管負責。
(2)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工作銜接機制,實現行政審批、監管、執法信息相互推送,集成共享。
(3)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為市行政審批局提供政策諮詢和技術服務等綜合支撐,及時向市行政審批局傳達上級部門涉及行政審批相關事項的工作部署、業務培訓,轉送上級部門涉及行政審批相關的檔案,協同市行政審批局與上級部門進行業務對接。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審批業務方面的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在歷史文化區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前,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經省、市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劃,實時更新成果或有關核准檔案。
(2)與市城市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在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前,由市城管局提供經市政府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相關規劃,實時更新成果。
(3)與市水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在核發取水許可決定書和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前,會同市水務局實施現場聯合踏勘,市水務局提供相應技術支持;市行政審批局在進行飲用水供水單位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飲用水供水單位建設項目竣工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前,會同市水務局實施聯合踏勘。
(4)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計量標準器具核准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考評員到現場考評並提供考評結果。
(5)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實行衛生許可證告知承諾制的公共場所,市行政審批局在承諾制許可、發證後,申請人提出事前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需求的,由市行政審批局根據需求組織開展現場指導服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一個月內,對公共場所及申請人承諾事項進行全覆蓋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進行處罰,並書面通知市行政審批局撤銷審批決定;市行政審批局在進行飲用水供水單位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飲用水供水單位建設項目竣工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前,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實施聯合踏勘。
(6)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契約及監理契約備案、辦理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及施工現場開工條件勘察、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及農民工工資專戶開戶證明。市行政審批局商品房預售許可發證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預售樓盤及房屋信息進行初步核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計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接待和活動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落實;負責綜合文稿起草、公文處理、建議提案辦理和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應急管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綜治平安、文明創建、信訪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職稱評聘、年度考核、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交流與服務、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黨建、扶貧、工青婦等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物資採購、後勤保障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12345”政務服務熱線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工作;擬訂年度工作目標,負責局綜合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黨組會議、辦公會議決議及內部管理制度的督查落實。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科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工作;負責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負責清理規範涉審中介服務、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推進“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和“3550”改革工作,參與“證照分離”改革;負責全市高頻政務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
(三)業務管理科(督查科)
負責行政審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推進和深化;負責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各部門(單位)業務工作的考核;負責“劃轉事項”及“進駐事項”的權力清單梳理及標準化工作;負責各類業務數據的統計、分析、上報;指導政務服務中心開展綜合受理、聯動服務、代辦服務等工作;負責指導鄉鎮(街道)的政務服務工作,對鄉鎮(街道)
便民服務中心(村便民服務站)的建設和運行進行檢查、考核;負責政務服務“一張網”的指導協調與維護;負責對涉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的監督和服務信用的監管;負責制定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日常考勤、考核評比和效能監督;負責與政務服務相關的服務質量反饋和投訴受理、處置工作;負責政務服務信息資源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政策法規研究;負責法治(普法)工作;承擔政務服務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決定撤銷審核工作;負責局聽證、複議、訴訟、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方面法制宣傳、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五)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科
擬訂公共資源交易流程、操作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評審庫,對評審進行培訓考核管理和資格審核;負責全市招投標市場的統一監管。
(六)市場準入審批科(經營資質審批科)
負責內資企業登記、藥品經營、計量標準器具核准、特種設備使用的審批;負責限額以下外資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審批;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負責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負責網際網路及娛樂文藝表演、文物保護、新聞出版經營的審批;負責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的審批;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的審批;牽頭負責企業開辦全鏈條的流程最佳化重組、提速增效和督查指導工作;負責業務相關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七)投資項目審批科(社會事務審批科)
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技改項目的核准備案、節能評估審查;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特定施工的審批;負責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
招標組織形式的核准;負責道路運輸、機動車檢測經營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取水的審批;負責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養老機構設立的審批(備案);負責組織實施開展聯合評估工作;負責市重大項目審批的組織協調、並聯審批、集中會辦等工作;負責業務相關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八)工程建設審批科
負責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城市道路及橋樑各種管線及桿線架設、燃氣經營的審批;負責人防工程平時使用(開發利用)、拆除報廢改造人防工程、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的審批;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負責醫療機構、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供水的審批;負責歷史文化區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負責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負責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負責業務相關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行政編制
市行政審批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主任)8名,副科長(副主任)7名。
市行政審批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泰興市行政審批局黨組書記、局長:唐春良
泰興市行政審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嚴永鳴、陸建山、吳紅軍、秦開澤、孫榮傑、丁勇榮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