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標準化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泰州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0年1月9日
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
全文
(2019年11月6日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 標準化創新和促進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融合創新、聚焦重點、協同推進、服務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推進標準化體系建設,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級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加強標準化建設,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第七條 為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泰州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市地方標準)。
市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八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市地方標準體系研究,根據研究成果和公開徵集的市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確定立項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以下統稱標準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市地方標準立項範圍,提出立項申請。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立項論證,編制市地方標準制定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地方標準立項後,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市地方標準制定計畫要求,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工作,提出標準草案。
起草市地方標準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並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專家組對市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審查。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標準審查工作。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
經審查擬發布的市地方標準草案,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式統一編號後,向社會發布,並按照規定申報備案;異議成立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退回標準起草單位。
第十二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免費向社會全文公開市地方標準文本。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要的市地方標準新聞發布制度,並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市地方標準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市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與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共享。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並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定期組織對市地方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遲不得超過五年。經複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銷售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支持、引導企業將專利等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
第十六條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開放、透明、公平,充分反映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檢測及認證機構等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參與團體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基本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鼓勵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全文或者主要技術內容。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企業應當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標註其執行標準的編號、名稱。
鼓勵企業向社會公開其企業標準的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驗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鼓勵在產業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採購、社會管理等工作中,將對標國際先進標準的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作為技術參考。
第二十條 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可以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請轉化為江蘇省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促進標準實施;推薦優秀的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上升為省級或者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建立合作交流機制,推動標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並結合實際採用國際標準。
第三章 標準化創新和促進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實施標準化戰略,提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標準化水平。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推進經濟發展、社會文化、生態環境、公共服務和居民生活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健全完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質量等標準,推進農業農村標準化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裝備製造、化工以及新材料、建築等行業標準化建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鼓勵制定、實施金融、商貿、物流等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鼓勵制定、實施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等標準,促進社會治理標準化;推動文化、體育、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化;推進地方名小吃、名菜製作等標準的制定、實施,提升地方名小吃、名菜標準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加強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標準的實施,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健全完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等標準,促進資源利用標準化。
第二十七條 健全完善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設施建設、設備配置、服務管理等標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鼓勵制定、實施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標準,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風險防控能力。
第二十八條 健全完善物業服務標準,提升物業服務標準化水平;鼓勵制定、實施家政服務標準,促進家政服務業標準化。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標準化宣傳教育活動,傳播標準化理念,普及標準化知識,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
每年10月14日(世界標準日)所在周為市標準化宣傳周。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標準化服務業發展,支持、引導標準化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推進標準化服務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標準化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激勵機制,將標準化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納入全市人才規劃。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化培訓與交流,提升企業、社會團體標準化水平。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開展相關培訓或者開設標準化課程,推動標準化教育的普及,培育多層次、實用型標準化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標準化扶持、獎勵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評價考核機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地方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根據本單位實際,將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納入個人職稱評價指標,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標準起草、標準化試點示範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企業制定、執行的標準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可以在政府質量獎評選、專項資金支持等方面予以激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七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從事標準化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對在標準化工作中獲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標準化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未按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一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標準化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泰州市標準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泰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11月6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該《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從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準化創新和促進、保障和激勵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工作,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受泰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標準化工作機制
完善工作機制是開展標準化工作,強化標準引領作用的前提。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條例》構建了政府領導,部門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一是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推進標準化體系建設,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標準化工作(第四條)。二是明確市、縣級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三是明確市、縣級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五條)。
二、關於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標準制定是標準化工作的首要環節,決定了標準化水平的高低。《條例》嚴格標準制定程式,一是規定地方標準立項,要求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市地方標準體系研究,公開徵集標準立項建議,在此基礎上確定立項範圍。有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等根據立項範圍,提出立項申請,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後,編制制定計畫,並向社會公布(第八、九條)。二是規定標準起草,要求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並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第十條)。三是規定標準審查,明確由專家組對市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審查,並對審查擬發布的標準草案進行公示(第十一條)。四是規定標準公布,要求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免費公開標準文本,並建立重要的市地方標準新聞發布制度,及時對標準進行宣傳、解讀(第十二條)。另外,針對企業標準明確,支持、引導企業將專利等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針對團體標準強調,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參與團體標準制定,要求制定團體標準應充分反映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共同需求,進一步增強制定過程的規範性和透明度(第十五、十六條)。
圍繞標準實施,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市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市地方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遲不得超過五年(第十三條)。《條例》還完善了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並明確,鼓勵在產業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採購、社會管理等工作中,將對標國際先進標準的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作為技術參考,加強標準的推廣套用(第十七至十九條)。此外,《條例》還對標準轉化、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升級和標準國際化等內容作了補充,進一步促進標準科學制定高效實施(第二十至二十二條)。
三、關於標準化創新和促進
標準來源於創新,是科技創新成果的總結,同時又是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的橋樑和紐帶。《條例》一方面總體概括,明確政府應當推動實施標準化戰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推進經濟發展、社會文化、生態環境、公共服務和居民生活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第二十三條)。另一方面細化創新促進的內容,其中,在經濟發展方面,明確推進農業農村標準化建設,推動生物醫藥、裝備製造、化工以及新材料、建築等行業標準化建設,制定、實施金融、商貿、物流等標準(第二十四條);在社會文化方面,明確促進社會治理標準化,推動文化、體育、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化,提升地方名小吃、名菜標準化水平(第二十五條);在生態環境方面,明確加強污染防治標準的實施,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健全完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等標準,促進資源利用標準化(第二十六條);在公共服務方面,明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鼓勵制定、實施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標準,推進重點行業、領域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第二十七條);在居民生活方面,明確提升物業管理標準化水平,促進家政服務業標準化(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保障和激勵
促進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項保障和激勵措施協調“發力”。《條例》一是強化標準化宣傳教育,確定每年10月14日(世界標準日)所在周為市標準化宣傳周,以提高公眾對標準化的關注度和認知度(第二十九條)。二是突出標準化人才建設,明確政府、主管部門以及企業、教育、科研機構等在標準化教育培訓方面的工作(第三十一條)。三是完善資金保障,要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標準化扶持、獎勵等工作;對在標準起草、標準化試點示範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企業制定、執行的標準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在政府質量獎評選、專項資金支持等方面予以激勵(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五、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條例》突出監督管理,規範標準化工作行為。一是強調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二是明確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保密義務(第三十八條)。三是細化舉報獎勵的規定,加強全社會對標準化工作的監督,彌補行政監督的不足(第三十九條)。
另外,《條例》還對企業未按規定公開標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標準化工作中濫用職權等規定相關處罰(第六章)。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泰州市標準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泰州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以及省司法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部分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並與泰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泰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2019年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工作,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從標準化工作機制、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準化創新和促進、保障和激勵等方面作出規範,特別是對推動實施標準化戰略,推進經濟發展、社會文化、生態環境、公共服務和居民生活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等方面作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規定。條例從泰州市的實際出發,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