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

《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通過,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於2015年12月1日印發,共八章二十一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9月8日聯合印發的《辦法》(泰科發〔2015〕5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泰科發〔2015〕71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市屬及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的整合共享,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規範管理小微企業創新券使用,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工作,《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的整合共享,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提高使用效率,更好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魯科字〔2015〕80號)等檔案精神,完善規範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項目,納入泰安市科技發展計畫,所需經費從泰安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列支。
本辦法項目資金支持加入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平台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擁有和管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及科技型小微企業(以下統稱“入網單位”),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研製開發行為,以及相關服務機構開展儀器共享服務、培訓等活動。
主要用途:
(一)入網單位在上年度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期間共享服務績效補助及費用補助;
(二)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享工作的相關技術交流、能力培訓補助;
(三)其他與儀器設備資源共享有關的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成的泰安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主要負責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建共享,協調籌集專項補助資金,監督資金投向和使用效果、績效考核等。
第四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負責制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規章、制度、發展計畫、實施方案及專項資金預算和使用方案;承擔全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推進工作;組織協調儀器設備擁有單位、專業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服務;指導、受理社會單位的參與申請、補助審核和撥付以及入網註冊等。泰安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配合管委會辦公室開展共享服務,並承擔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三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參與協作共用的條件
第五條 駐泰安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政府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均應加入“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平台”,參與協作共用:
(一)儀器設備運行狀態良好,故障率不高於5%;
(二)儀器設備機組人員中至少有一名技術負責人,熟悉相關領域的知識、樣品處理和數據處理。
第四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入網流程
第六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會員單位註冊流程:
(一)登錄儀器設備協作網,非會員單位進行會員註冊,點擊“註冊”,進入用戶註冊流程示意頁面,按要求填寫註冊單位、聯絡員信息表;
(二)設定會員登錄用戶名和密碼並點擊“提交註冊”按鈕,將單位信息提交至系統資料庫,並按照提示,列印單位信息表,信息表加蓋單位公章,連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傳送至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三)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通過後台管理系統審核註冊信息,審核通過後,成為儀器設備協作網的正式會員(以下簡稱供給方)。
第七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入網流程:
(一)用戶以會員單位的身份登錄系統,點擊“信息錄入”欄目,跳轉到儀器信息填寫頁面;
(二)儀器信息填寫完成後,點擊下方的“提交儀器”按鈕,完成儀器信息的提交並等待審核,審核通過後的儀器可以在該協作網下正常合作共享。
第五章 申請套用創新券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套用創新券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條件:
(一)註冊地隸屬泰安市區域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
(四)承諾遵守相關誠信條約,登錄儀器設備協作網,經各縣(市、區)科技局、高新區科技局以及主管部門推薦,經管委會辦公室核准後,網上註冊成為用戶會員(以下簡稱為使用方),申請共用泰安市的科學儀器設備,套用創新券。
第六章 儀器供給方申請補助的流程
第九條 市科技局按線下結算登記發生費用(須提供省儀器設備網“山東省創新券”列印件及費用發票或行政事業收費票據複印件)的一定比例給予科學儀器設備供給方費用補助。
第十條 具體申請流程:
(一)使用方通過網上管理平台(或省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供給方會員的儀器設備,並簽署協定,明確服務費用和具體要求。使用方應按協定約定送檢樣本,按時支付扣除創新券以外的其他費用;供給方會員按協定提供測試結果,並依據省級創新券補助標準,相應核減使用方服務費用。
(二)供給方會員和使用方在完成測試並結清費用的同時,通過省儀器設備網提供儀器使用費結算情況。使用方還應上傳發票複印件,作為統計補助金額、監督服務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使用方對供給方服務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供給方業績的內容之一。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度9月份集中下達創新券配套補助資金,補助範圍是指上年度9月1日至當年度8月31日期間使用入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產生的費用。
第七章 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供給方都應接受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考核。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供給方參加考核。
第十四條 對供給方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情況的考核內容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業績及取得社會經濟效益、共享服務管理、服務隊伍與能力、信息公開等情況。其中,“共享服務”指供給方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行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製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不包括法定認證、執法檢查、商業驗貨、商業攝製、醫療服務、電信計費等。
第十五條 每年由管委會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績效考評,考核期為每年的9月份。
(一)管委會根據加盟省儀器設備網及開展儀器共享工作的情況,確定績效考核單位。
(二)納入績效考核範圍的供給方按照要求填報績效考核材料;範圍是指供給方在上年度9月1日至當年度8月31日期間提供儀器服務和入網情況的信息。
(三)管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儀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務質量等工作實績,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並向社會公示。
(四)對供給方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給予共享服務扶持資金。每個供給方的年度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供給方所獲得的共享服務扶持資金,須用於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運行及維修維護、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圍繞該項工作開展的學習培訓、工作調研、業務交流等方面,不得用於與開放共享無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供給方對扶持資金的開支行使管理和監督權,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明晰、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扶持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對使用方、供給方的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供給方會員考核情況將作為省級預撥資金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在共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約束:1、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在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方面給予約束;2、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3、取消享受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助政策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9月8日聯合印發的《泰安市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泰科發〔2015〕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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