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教育制度

泰國教育制度是泰國(史稱暹羅)人口 5720 萬(1991 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1570 美元(1991 年)。教育制度始建於 1913 年,分普通教育和中等專業教育。1921 年頒布初等教育條例,規定義務教育為 4 年。1928 年開始高中文理分科。1960 年進行教育改革,根據教育平等的原則和促進教育發展的方針,將 4 年義務教育延長至 7 年,在首都以外的邊遠地區建立大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國教育制度
  • 人口:5720 萬
1977年再次進行教育改革,使普通教育開放化,富有彈性,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學生興趣和特長的需要;將七三二制改為六三三制,普及六年免費義務教育;加強國小的勞動課和中學的職業課程,為學生升學和就業作準備。1990年政府決定逐步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並對 1977年教育改革方案以及有關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學前教育 1年~2年,兒童 3歲入學。學制 1年~2年,初等教育 6 年,為義務教育(6歲~12歲)。課程分基本技能、生活經驗、品格培養和工作經驗四類。中等教育分為普通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後者修業 1 年~3 年不等,主要培養熟練工人和初級技術人員,分工、農、家政、經濟、旅遊等類別。畢業生可升入對口高校。普通中學分國中、高中,各為 3年(12歲~18歲),通過選拔考試招生。國中設語言、科學與數學、社會、品格培養和勞動教育五類課程。初、高中均實行必修選修課制度。高中實行學分制,開設泰語、社會、科學等必修課,另有文、理和職業三種選修課。學生修足學分即可畢業。1990年,在校學生:學前 122.4萬人,占 4歲~6歲兒童的 33%; 國小 646.5萬人,占適齡人口的 85%;國中 122.1萬人,占適齡人口的 33%; 高中 86.2萬餘人,占適齡人口的 23.4%。同年,國小升學率 40%,國中升學率 50%,高中升學率 15%。高等教育包括中等後的各級各類教育,培養學術和職業技術高級人才。分 4個層次:專科 2年~3年;本科(學士學位)一般為 4年,有的學科 5年~6年;碩士學位 2年;博士學位 3年。本、專科招收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歷者,有考試選拔和免試入學兩種招生方式。1988 年有大學生 49.2萬人(不包括開放大學),占 19歲~22歲人口的 7%。教育的 4個階段均設有特殊教育和非正規教育。教育行政實行中央和地方多層次合作制,分中央、府和地方三級。中央級為 3個部門:教育部、內政部(負責初等教育)和大學部。此外,總理辦公室內設有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協調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工作。府、地(市)均設有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各級教育經費主要由國家預算撥款,1990年教育預算占國家預算的 20%,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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