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權案

泰囧侵權案

光線傳媒投資製作的電影《泰囧》在創下12.6億元的票房紀錄後,為光線傳媒帶來了近4.2億元的票房收入。2013年3月2日,電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狀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華旗影視稱原告涉及“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侵權”,並在一個名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曬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的通知書。截至2013年3月,《泰囧》是否構成侵權尚未確定。

201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泰囧》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徐崢及5家出品方光線傳媒、真樂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著作權方武漢華旗影視公司賠款5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囧侵權案
  • 發生年份:2013年3月2日
  • 涉及公司: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涉及電影:《泰囧
案件介紹,原告發難,侵權質疑,進展,徐崢回應,最終判決,

案件介紹

《泰囧》在創下12.6億元的票房紀錄後,為光線傳媒帶來了近4.2億元的票房收入,公司股價一個月內上漲100%,光線傳媒因此“一朝成名”而帶來的無形價值更是不在話下,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泰囧》利好光線傳媒的同時, 卻也招來了不少“囧事”。
2013年3月2日,電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狀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華旗影視稱原告涉及“不正當競爭與著作權侵權”,並在一個名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曬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的通知書。
華旗影視或向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索賠1億元,受此事件影響,光線傳媒股票於3月4日開市起臨時停牌。3月4日晚間,光線傳媒發公告表示截至公告發布,“公司未收到任何有關此事的司法機關公文”,同時表示“對武漢華旗單方以新聞發布會等形式製造輿論,對公司進行不符合事實的惡意攻擊之行為,公司保留對武漢華旗進行起訴之權利。”
泰囧圖片集

原告發難

華旗影視的網站製作相當粗糙,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註冊年份2007年。
華旗影視於2013年3月3日在北京某律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狀告《泰囧》,然而發布會後卻又拒絕記者採訪。在名為“人在囧途系列”的微博上,記者觀察到,其冬粉數只有24人,截至記者發稿一共發了9條微博,都是關於《人囧》狀告《泰囧》事件的,第一條微博發自今年2月28日。在3月2日發布的題為“我們為什麼要起訴《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微博中,華旗影視一紙500餘字,用了十個嘆號,滿紙含冤,言辭激烈。由此看來,不排除原告華旗影視為“討回公道”專門開設微博,以造聲勢的嫌疑。
在該微博上,還貼出了一則“法學專家研討會”的信息,“1月31日,在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法學專家研討會。議題《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虛假宣傳、對《人在囧途》名稱的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構成對《人在囧途》的剽竊。”同時稱與會專家包括來自中國政法大學、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科院的6名法學界教授。
其中,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法教授馮曉青在其3月3日的一則微博中表示:“電影作品糾紛案,涉及較大的可能是著作權侵權糾紛,但也不排除特定情況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前者表現得多的是剽竊和抄襲,後者體現為違反誠信原則,不公平和正當地占有或利用了原告的競爭優勢,或者竊取了原告的競爭優勢。”
在馮曉青看來,“我們應當理性看待這個糾紛,不要太情緒化和情感化。”他表示商業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何況兩者之間有些聯繫。從著作權角度看,主要要辨別是否為正當使用,還是有剽竊、抄襲行為,但也要區分思想的利用和表達的雷同(使用),其中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考慮的理念則大不相同,焦點在於誠信原則。
而為了一部影片是否侵權而專門召開“研討會”,還專門邀請知名高校教授、專家,業內人士普遍覺得有些“興師動眾”。同時,有人質疑為什麼原告不在影片上映之初發出聲討,而是在《泰囧》一朝成名之後突然“襲擊”,這是不是原告想借《泰囧》之名聲增加自身知名度也引人猜想。
泰囧侵權案

侵權質疑

原告列出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狀”。首先,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是有關係的,《泰囧》是《人囧》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使觀眾誤認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馬精心打造並奉獻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第三,將《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兩部電影進行的比對中清晰地發現,無論從電影名稱、構思、情節、故事、主題還是台詞等N處,兩部電影實質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師表示,被告的剽竊行為構成侵權,不過是把片名改了一個字,將“在”換成了“再”,表達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觀眾產生這是續集的聯想。此外,光線影業老總王長田關於《人在囧途3》將於2014年與觀眾見面的言論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稱,繼續實施著侵權行為,導致觀眾的誤認和混淆在進一步擴大。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說:“從報導來看,此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著作權問題,一個是不正當競爭問題。”
對於著作權問題,付明德解釋道:“由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如果認為《泰囧》抄襲了《人在囧途》,必須是前者的"表現形式"與後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內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現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對二者進行比對,以確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節、表達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於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確定了如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這一侵權行為至少需要滿足下列要件:
1、被侵權商品是知名商品;
2、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誤認。” 應當說《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名稱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則是確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這一點。”
公開資料顯示,電影《人在囧途》於2010年6月4日上映,總票房約5000萬元,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權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看其在宣傳時,是否通過虛假宣傳,使人產生如下誤解:兩部作品的"生產者"相同,這同樣需要原告舉證。”付明德指出,“在舉證時應當注意新聞報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進展

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向記者出示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的複印件,按照複印件所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項訴訟。現場記者們還收到了主辦方發放的一份名為“我們為什麼要起訴《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言,該宣言裡赫然提到,“大腕,你不能這么乾!大哥,不帶這么欺負小弟!”的字樣。
而在被問到更多案件相關詳情時,原告方負責人表示不便過多透露,他們還說,此次起訴四家製作公司同時,自己保留追加其他侵權人為被告的訴訟權利。

徐崢回應

《泰囧》侵權事件曝光後,徐崢表示,自己剛渡假歸來,也是才知道此事。由於侵權事件已經步入法律程式,不方便就此事過多回應。但他強調:“等我了解完後,包括光線,肯定會給大家一個說法”。對於這次的侵權事件,也有人認為是《人在囧途》片方在藉機炒作,徐崢依舊以“我現在沒有看法”回應外界的這種觀點。
據悉,此案目前已經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徐崢暫時還未被起訴,但原告表示,此次起訴四家製作公司同時,保留了追加其他侵權人為被告的權利。從這點來看,身為《泰囧》導演兼主演的徐崢,依舊有被追加起訴的可能。

最終判決

2018年4月9日,4月9日晚間,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囧途”系電影智慧財產權糾紛案落下帷幕,光線傳媒、徐崢等人的抗訴被駁回,法院裁定光線傳媒發行製作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簡稱“泰囧”)對《人在囧途》片方武漢華旗構成不正當競爭。光線傳媒、徐崢等須共同賠償武漢華旗經濟損失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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