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典(第2版)》的原則是:1.權威選取的文本均為國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實用按照憲法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排序,相關法律檔案排在基本法律後面,並且歸納了便於讀者學習和理解法條的條文主旨。3.簡明收錄最重要、最實用的憲法法律檔案,減少篇幅,方便攜帶和查找,也使得《注釋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典(第2版)》物美價廉。
基本介紹
- 書名:注釋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典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96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外文名:Constitutional Law
- 類型:國家法、憲法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定價:65.00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3.14)
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201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06.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008.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5.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01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
權益保護法
(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2009.8.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
活動的決定
(1999.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011.10.29)
行政法規
出版管理條例
(2013.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實施條例
(2011.1.8)
信訪條例
(2005.1.10)
……
三、國家機構
四、立法制度
五、民族區域自治
六、特別行政區
七、相關法
八、附錄
文摘
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人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l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