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教師憲章

波蘭教師憲章(Poland Teachers Charter),亦稱“教師法”。波蘭議會 1972 年 4 月通過。以法律形式規定教師的任教資格、職責與義務、社會地位與福利待遇等。規定教師範圍:在教育系統的所有機構(即幼稚園至大學)任教的全體教師;教師的職責與義務:用社會主義道德和原則教育青年一代,傳授科學知識,培養學生的興趣與獨立工作能力並關心其全面發展。大學教師還有從事科研工作的義務。

實施教師資格制度:高等師範學校畢業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且通過師範培訓者方有資格任教師;幼稚園教師、職業學校實踐課教師可例外,但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歷。調整各級教師的工作量與工資標準,建立新的獎勵制度。規定:授予執教 20 年的大學教師波蘭復興獎章,授予其他相應各級教師金十字勳章。凡 2000 人以上的居民區,應免費為所在地學校教師提供住房。還確定每年 10 月 14 日為教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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