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憲章

教師憲章是指由國際教師團體協商委員會在原教育工作者工會國際、國際教師協會聯合會和國際中學教師聯合會各自憲章的基礎上草擬而成。1954年在莫斯科舉行的國際教育團體協商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通過。包括序言和15條條款。認為教師職業賦予教師各種責任和相應的權利,“教師有權自由行使公民和職業權”。

規定“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尊重兒童的個性,發現和發展兒童的才能,關心兒童的教育和訓練,經常致力於培養作為未來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識,並以民主、和平與民族友誼的精神教育兒童”,“凡有關課程和教育實踐方面的事項,教師的教學自由與職業自由必須受到尊重”,“教師有權領取與其社會和教育職位的重要性相適合的薪金”,從而“全心從事教師職業而無經濟上的顧慮”。還規定教師有權享受進修假、帶薪休假、帶薪療養,享受適宜的養老撫恤金,有權在有必要儀器和材料的適宜場所里工作等。用中、俄、英、法、西 5 種文字印發,要求各國教師以和平、民主和各國人民友好的精神教育兒童,把青少年一代培養成為各自國家的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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