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定和占用城區道路、公共廣場、綠地進行宣傳演出等各類經營及非經營獲得項目的管理;負責城市建築物及設施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管理;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的計畫制定、監督、檢查、和考核;對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亂搭亂建、亂擺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亂設門頭牌匾、戶外廣告等設施,違反規定傾倒和清運生活、建築垃圾,污染道路違反建築工地管理規定影響市容衛生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負責對洗車場違法占道、損壞道路、排放污水、污染環境行為的查處;負責對經營者違法占道、亂堆亂放、污染環境行為的查處。
(二)負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按建設工程要求進行設計,擅自變更工程使用性質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三)負責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對損壞綠化設施、樹木花草,擅自砍伐樹木,占用綠化用地,在公共綠地內亂設攤點,破壞生態環境,未經批准或為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負責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規定進行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以及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擅自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擅自占用或毀壞市政公用設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五)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穩定、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大執法活動社會新聞發布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
(三)財務裝備科
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縣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規劃、配置、保養及更新等管理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參與城市管理維護費及有關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有關資金的使用分配意見,監管資金的使用;負責對行政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務拍賣工作的管理;負責罰繳分離制度的實施。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制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各項規章制度;參與處理城市管理執法案件;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工作。
(五)廣告宣傳管理科
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批後管理工作,門頭牌匾的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舉辦宣傳促銷活動或者利用實物造型、充氣裝置等載體設定宣傳品的管理工作。
(六)考核和督察科
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考核辦法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協調、指導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調度、檢查和監督、考核;組織重大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受理、查處各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案件;負責行政執法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縣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發現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處理;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因告知或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環節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