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聘請,進行檢驗和鑑定,對案件中的某些醫學問題作出鑑定結論的人。應具有法醫學專業知識和經驗,並與案件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一般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的專職法醫擔任;必要時醫學院校的法醫教師,有經驗的醫生和其他有關專家受公安、司法機關的聘請,也可以擔任鑑定人。要遵守國家法律,以科學態度和高度負責的精神進行檢驗鑑定。為保證鑑定結論準確可靠,可參加現場勘査、査閱案卷、了解案情和其他有關問題。當法庭需要時,也可出庭作證,涉及到與本案法醫學鑑定無關的問題時,有權拒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