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階級,是指在上層建築諸因素中,法與階級的聯繫是最本質的聯繫。法隨著階級、階級矛盾的產生而產生,隨著階級以及階級壓迫的工具,國家的消亡而消亡。法的本質屬性是階級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建立、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法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
法與階級,是指在上層建築諸因素中,法與階級的聯繫是最本質的聯繫。法隨著階級、階級矛盾的產生而產生,隨著階級以及階級壓迫的工具,國家的消亡而消亡。法的本質屬性是階級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建立、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法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
法與階級,是指在上層建築諸因素中,法與階級的聯繫是最本質的聯繫。法隨著階級、階級矛盾的產生而產生,隨著階級以及階級壓迫的工具,國家的消亡而消亡。法的本質屬性...
法的階級本質,法的本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即規定法的階級屬性的法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表明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法階級本質,是指法反映在國家和社會中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階級屬性。特點:(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一般性,體現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不僅被...
法階級性,是指法反映一定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維護一定階級利益的屬性。法的本質屬性。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總是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
法與國家,是指法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和作用。法和國家是階級社會上層建築中關係最為密切的兩種社會現象,二者具有共同的產生、發展和消亡的規律。同一類型的法與國家...
法與經濟,是指法與經濟之間的聯繫。“經濟”一詞有多種含義,有時指社會生產關係的總和,有時指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等活動,有時泛指國民經濟各部門等。法...
法與利益:利益一般指人們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各種需要,由社會客觀條件決定的,並存在於具體的社會關係中。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社會關係中,各種利益的性質、...
生根於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剝削制度,又統稱為剝削階級法學,其共同任務在於維護和鞏固剝削階級的經濟關係,為確認和發展對剝削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的法作辯護...
法的階級價值,法在反映、確認、實現一定階級的利益和需要中所體現的價值。法主要是為在社會、國家中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服務的工具。法作為一種一般的、抽象的社會...
嚴格法階級,R.龐德劃分法律發展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法律已和其他社會秩序分開,成為獨立的社會現象,國家也脫離並凌駕於血親組織和宗教組織之上,成為社會控制的...
在《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階級》中,作者林·亨特一反過去簡單的政治史研究,轉而探討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因為在政治文化中,我們可以知曉在革命中政治行動的...
法階級統治職能,是指法律調整階級關係,實現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控制和壓迫的作用。法的本質的最直接體琬。法的一項根本職能。主要通過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和統治...
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道德是評價人們行為的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二者既有明顯區別,又...
法與政黨,是指政黨是代表某個階級、階層或集團,並為實現其利益而進行鬥爭的政治組織6政黨包括統治階級政黨和非統治階級政黨。統治階級政黨一般又有執政黨與在野黨...
《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階級》是改寫法國大革命史的典範之作。不同於過往對大革命因果的探討,林恩·亨特轉而關注大革命的過程和經驗,盡力挖掘革命者的意圖...
在階級社會中,人們的一切思想、言論、行動,一切社會制度,一切學說,都貫串著階級性。貫串著各種不同階級的特殊利益與要求。 [1] 統治的階級根據他們的利益要求和...
法與管理學:管理學是研究管理理論和管理活動的一門科學,包括生產管理(經濟管理)、社會政治管理、行為管理等。隨著社會的發展,法與管理學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原始社會...
法與客觀規律:法作為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和發展歸根到底要受到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制約。法的產生、存在和發展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有...
法與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是以個人名義出現的促進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以及實現這些需要的手段和措施。不同社會、不同歷史時期的個人利益有不同的具體內容,與集體...
法與國家政策:國家政策是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為實現國家管理任務而制定的行動綱領、方針和準則的總稱。法與國家政策的相同之處表現在它們都歸根到底決定於統治階級賴以...
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作者簡介 編輯 杜建明,男,1980年11月生,漢族,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盟盟員,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2003年畢業於華中師範...
法的本質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法的物質制約性...
公法和私法資產階級法學界比較普遍地把法劃分為公法與私法,這種分類法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D.烏爾比安(約170~228)提出,為後代法學家廣泛採用。有不少法學家依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