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時轉則治

法與時轉則治是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探究法與時代關係所得出的結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與時轉則治
  • 定義: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探究法與時代關係所得出的結論
先秦諸子百家中,法家為其“法治”理論尋找根據,提出了不同於儒、道、墨諸家的歷史時代觀。主張歷史進化論,商鞅和韓非都把人類歷史劃分為“上古”、“中古”、“近古”和“當今”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的發展是順序進化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勝於昔,與時代發展相適應,歷史條件不同,國家的法治和治國的方法也應相應變化,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如果在當今之世,仍“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蠢人。因此,商鞅說,考慮法與時代關係時,必須是“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古不必法古,法古則後於時,循今則塞於勢”因此要“不法古,不循今”。(《商君書·開塞》),使法律和制度跟上時代的變化,韓非的結論更加明確:“故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韓非子·心度》),商鞅、韓非以歷史進化論為基礎論證法與時代的關係,不僅為法家推行法治製造了理論根據,而且,其闡發的法與時代關係理論,在中國法理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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