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盧法案,由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教育總長法盧擬定,1850 年 5 月(一說 3 月)頒布。要旨:實行全國單一的教育行政制度,加強政府對學校的監督,強化國家教育組織;允許天主教會參與監督、指導教育,維護教會對私立學校的控制權;關閉師範學校。規定委任教育總長一人,統轄全國教育。
下設由 28 人組成的高等教育參事會為諮詢機構。規定每省設一大學區,委任區大學校長一人為省教育行政首長。區亦設教育參事會,由教會、政府和教育團體選舉代表組成。規定私人辦學條件,並為教會牧師開辦中、國小提供方便,如委任教師須經教會推薦,教士有填補空額教師優先權,牧師有權教授 4 名以下志願從事宗教職務的中學生等。實施後幾經修改。1905 年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