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社會性

法的社會性,法的基本屬性之一。當代中國法學家普遍認為:法具有社會性,對法的社會性的理解和界定卻不完全統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法是適應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關係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它反映和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2)法具有執行社會職能即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的特性。(3)某一部分的法執行一定的社會職能即社會公共事務;這一部分的法具有不同程度地適合社會發展要求,促進社會前進的作用。(4)一是法決定於經濟基礎,最終決定於社會生產關係;二是法要執行某種社會職能。而階級社會的生產關係和社會職能都是有階級性的。因此,法的社會性與階級性是一致的。(5)法反映的是全社會的共同要求,法的社會性是法的共同性、超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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