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國家權力淵源

法的國家權力淵源又稱法的“效力淵源”、“形式淵源”、“政治淵源”或“直接淵源”。

即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國家創製法的命令。一個行為規則之所以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不在於其存在形式本身,而是由於這些存在形式所體現的國家權力的命令。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是公共權力的最高形式,國家權力本身就是法的最直接的效力來源。國家創製法的不同方式同時也就決定了法律規範的不同表現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習慣法等。由不同國家機關創製的法律規範也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並在整個法的淵源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國家創製法的命令有時包含在其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檔案之中,有時則採用另外的方式,即發布關於頒行某項法律的命令,如國家主席令或國務院令等。這些命令就成為該項法律的效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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