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命令說是指分析法學創始人J.奧斯丁(Austin)關於法律性質的看法。奧斯丁把法律歸結為主權者、命令和制裁的統一體,其中命令占有中心的地位。
其法律理論通常被稱作“法的命令”說。所謂命令,指一種希望另一個人進行或停止某種行動的表示,並附有不服從時的一種不詳的威脅。命令有兩種:法律或規則的命令,偶然或特殊的命令,但兩種命令之間並無絕對的界限。現代分析法學對法的命令說作了一定的修正。H.A.L.哈特(Hart)認為法律命令說是對法律特徵的一種不適當解釋。其理由是(1)它沒有區分有義務去做某事的行為和被迫去做某事的行為。(2)它可以運用於刑法和侵權法,但不適合於契約、遺囑和婚姻方面的法律。(3)它所說的命令是對他人應當和不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願望表達,而不適用於命令者本人,這與現代法律的原則相違背。另外,命令者就其最初意義而言,是相對於臣民的主權者,而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命令者是全體選民,而不是凌駕於眾人之上的某個人。所以,法律命令說在現代西方法學中不占重要的地位。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和哈特對它的批評,兩者均抹殺了法律的階級壓迫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