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特瓦
- 外語翻譯:Fatwah
- 意思:教法判決
- 意為:“教法判例”、
- 用語:伊斯蘭教用語
出處及內容,出處,主要內容,用法及表現形式,編著要求,發展現狀,
出處及內容
出處
法特瓦:意為“教法判例”、“教法新解”。指權威的教法學家就《古蘭經》、聖訓或各法典中未作具體規定的問題或法典雖有規定但不全面,或在事實上已難於執行,或對如何執行有爭議的問題,根據《古蘭經》、聖訓的原則和教法的原理,審慎演繹出的法律判決或補充見解或裁斷說明。
即伊斯蘭教法學者對伊斯蘭有關重大事項的責任方面,所發表的宗教性詮釋,詮釋者必須持公正嚴謹的立場對新生的問題,作出命令、禁止或允許的意見,類似合法的(哈倆里)、非法的(哈拉姆)、嘉許的(穆斯泰哈布)、憎惡的(麥克魯哈)法律意見。伊斯蘭法律涉及的範圍極其廣泛,涵蓋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政治、社會、經濟和宗教各方面。
主要內容
對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見,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進行這一項法典詮釋說明的工作過程,被稱為“伊夫塔”。履行這一工作的人,被成為“穆夫提”。
對於純教規方面增訂、補充和必要時放寬限制等,都不能稱為立法,而只能通過“伊夫塔”方式來解決,承擔此任務者被稱為“穆夫提”,也不可稱之為立法者。
其根據也來源於《古蘭經》的記載:“你們給我解說(法特瓦)一下我的夢吧,假如你們對夢會註解的話!他們說,‘多複雜的夢啊,而且我們對解夢是一無所知的啊!’”(《古蘭經》12:43-44)“優素福,誠實的人啊!請給我們解說” (《古蘭經》12:46)
“伊夫塔”這種立法形式,自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後,即由其包括四大哈里發在內的主要門弟子開始履行。他們出於穆斯林大眾的利益,對新出現的法律問題頒布“法特瓦”;他們之後每個時代的穆斯林官方委任的穆夫提,或有威望的教法學大師,甚至著名的“卡迪(al—Qadi) (司法官)”都可對別人提出的教法問題作出“法特瓦”。
用法及表現形式
“法特瓦”通常以文告、發表講演或信函等形式公之於眾。歷代教法學家將各時代的典型的“法特瓦”彙編成冊,稱為《法特瓦集》,被列入成文法的範圍。除了《先知門弟子法特瓦集》等早期的匯集本外,教法學派形成後,各學派創始人的“法特瓦”大都收編在本派名目不同的法學著作中。
不同教法學派的“法特瓦”對一定範圍內的穆斯林具有法律作用,作為解決宗教糾紛或法院判處案件的法律依據或參考。有的著名法學家或穆夫提又編出本人或本派某一時期的“法特瓦”專輯。如哈乃斐法學家艾布·來斯·撒馬爾乾迪的《案例書》.
編著要求
發布“法特瓦”時,要求必須公開教法原理依據和前輩教法觀點,使人們鑑別是否與傳統教法精神相符合,否則,不僅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還要受到人們的駁斥或抵制。
1、《古蘭經》有深厚的理解功力;
2、深刻理解不少於500節《古蘭經》;
3、深諳聖訓學
5、深諳《古蘭經》經文
6、有從事伊斯蘭法律的實踐經驗
7、熟悉以往對所說明的問題的法特瓦
發展現狀
設有總穆夫提和相應的權威機構針對本國的實際問題發布一些法特瓦,作為立法和執法的依據或作為穆斯林大眾遵循伊斯蘭法律的參考。
如由埃及伊夫塔委員會編輯出版的《伊斯蘭法瓦特集》是匯集了近現代埃及及教法權威對於因社會變化和科學發展、人際關係複雜而引發出的新問題作出的教法判例或補充說明。當代伊斯蘭著名教法學家優素福·蓋爾達維編寫的《當代法特瓦》,在伊斯蘭世界影響頗大。
西方媒體關注法特瓦這個伊斯蘭法學術語,緣於兩次有影響的國際事件。
其一,1989年初,薩曼·拉什迪寫作的小說《撒旦詩篇》中有褻瀆伊斯蘭教先知和《古蘭經》的內容,因此伊朗前精神領袖霍梅尼公開以法特瓦形式宣布,號召穆斯林在全世界追殺拉什迪。由此引起了一場國際風波。
二是,1998年賓·拉登以“法特瓦”形式公開向美國宣戰。“美國人是真正的恐怖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