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語背景
2014年,李克強總理在
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政府管得過多,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不僅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還容易滋生腐敗。政府要公布審批目錄清單,清單以外,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更不得違規新設審批事項。實際上這也是對“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行探索。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來源
“法無授權不可為”源自西諺。“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諺,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是
盧梭《
社會契約論》、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
概念涵意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針對國家
公權力的行使,後一句則針對
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
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對於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了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由於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所以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傾軋私權利。由於私權利相對弱勢,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知情權都是“天賦”的、與生俱來不言而喻的合法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還有兩個更為熟悉的表述話語——法無禁止即權利,法無禁止不處罰。
亞當斯密說,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概念指向
一是讓
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市場主體具有盈利性、獨立性、靈活性、關聯性 、平等性 、合法性等特徵,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以及消費者、企業等,其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市場主體本位經濟,市場主體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實力與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我們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我們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深化改革開放,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以市場主體為本位,一切為了市場主體,一切依靠市場主體,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二是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
行政審批是政府部門權力的直接體現,也是最容易產生消極腐敗的因素。作為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把簡政放權作為深化改革的“當頭炮”,以減少
權力尋租、防治消極腐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每個幹部手中的權力必須受到人民的監督,必須全心全意為市場主體及所有公民服好務。要讓政府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更多、更快釋放改革紅利,有效遏制權力尋租,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僅要下狠心下硬茬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建立權力清單制度,還要敢於“曬”出權力清單、亮出“權力家底”,以鎖定行政審批項目“底數”,接受社會監督,讓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審批。總之,只有繼續把簡政放權作為深化改革的“當頭炮”,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審批環節、降低審批門檻,勇於“曬”出權力清單、亮出“權力家底”,才能有效遏制消極腐敗,才能真正轉變政府職能,才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才能激發市場活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一句民間流傳盛廣的諺語,從總理之口得到確認,這既是對民意的尊重,更彰顯了對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的堅定決心。
但是,如果不能真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那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就會成為一句空話。然而,要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落地,擺在面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去規範、約束、監督行政立法,因為行政立法實際上是政府為自己授權。
實施辦法
職能轉變
2014年,國務院會議要求,依法推進
政府職能轉變。繼續大力推進
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加快建設
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核心問題就是政府職能轉變與調整的問題。”以往政府承擔了過多的職能,與目前的法治政府及市場經濟下的要求不相符,所以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轉變政府職能對法治政府建設,包括服務型政府建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根據國務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情況,一年多來,國務院先後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涉及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許可以及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資質資格認定等事項。
此外,會議還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梳理各部門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實現決策、執行、結果公開透明,增強政府公信力。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袁曙宏認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複雜艱巨,關係到各級政府所屬大多數部門和數百萬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以更大的勇氣和力度積極穩妥予以推進。
“過去執法多為‘九龍治水’,一個問題可能是多個部門在分頭執法。”馬懷德說。他表示,下一步要落實四中全會的精神,邁出實質性的步伐。通過立法、體制改革的方式,解決長期以來多頭執法,分部門執法所帶來的問題。
簡政放權
2014年,李克強強調,中央政府把
簡政放權作為改革的先手棋,我們確實下了不少的力氣,到現在一年的時間,僅中央政府下放取消的審批事項就有416項。更重要的是它釋放了一個強烈的信號,給企業鬆綁、讓市場發力。結果企業找政府的少了,地方跑北京的少了,有個統計數字也可以表明這激發了市場的活力。去年新註冊企業增加了27.6%,其中私營企業新增30%,這是十多年來最高的。這也表明簡政放權是激發市場活力、調動社會創造力的利器,是減少權力尋租、剷除腐敗的釜底抽薪之策。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我想簡政放權是重要的突破口、切入點。
當然,放並不是說政府就不管了,我們講的是放管結合。要讓政府有更多的精力來完善和創新
巨觀調控,尤其是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對一些搞坑蒙拐騙、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產權、蓄意污染環境,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那就要嚴加監管、嚴厲懲處。放管結合都要體現公平原則。當然,我們在推進簡政放權當中,也確實遇到了像避重就輕、中間梗阻、最後一公里不通暢等問題。開了弓哪還有回頭箭?我們只能是一抓到底、一往無前。
我們還要繼續去啃“硬骨頭”,至於說到什麼程度滿意,那就是正確地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
權力清單
政府怎樣才能更好地實現”法無授權不可為“。國務院決定,向社會公開國務院各部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以鎖定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底數”,接受社會監督。這是中央政府首次“曬”出
權力清單、亮出“權力家底”。
政府權力清單指明晰每個單位、每個職位的權責,給權力劃定邊界。要公開行政權力,先得知道一個單位、一個崗位到底有多少權力。廳長、市長到底有多少權力?處長、科長到底有多少權力?每項權力的運作程式是什麼。
政府要切實堅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201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專題培訓班上這樣強調。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是對其進行追責的必要條件,根據審判權運行機制的不同,按照“誰審理,誰裁判,誰負責”的思路,明晰責任承擔。既要避免不當的“個體責任”取代“共同責任”,又要防止“集體負責等於無人負責”的奇怪現象。完善司法責任制改革,必須與法官懲戒制度改革統籌協調、有機銜接。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從啟動到調查、處理、決定,必須要建立一套嚴格的符合司法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的法官懲戒程式。在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式上,要發揮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既要提高責任追究的公信力,也要保障涉事法官的合法權益。
加強立法
近現代以來,包括規章在內的
行政立法,已在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而且還存在擴張的趨勢。相比於西方國家的行政立法從消極行政到小政府大社會再到積極行政的發展路徑,我國行政立法的路徑本身就是以政府為主導力量推動的,因此,我國行政立法的膨脹欲望更強,自我授權的衝動更大,有時甚至以行政規章之下的規範性檔案代替行政規章和法律。從高度集權的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規範、約束、監督行政立法本身就是在革政府的命。
2014年3月5日,全國人大發言人傅瑩在舉行的發布會上就說,我國現行的有效稅種為18個,但只有3部實體稅收法律,其他15個稅種“游離”在全國人大的立法之外。現實中,更存在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權後,國務院所屬部委在無“再授權”依據的情況下,擅自行使本應由國務院行使的立法權的情況。另外,國務院依授權制定的法規必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程式性要求,在現實中往往也未得到有效遵守, “以法的形式損害法本身”的現象無法杜絕。
至今,我國還沒有統一的《
授權法》,也還沒有建立起系統可行的行政立法審查、監督體系。
其一,行政立法的開放性、透明度都還不高,公民參與行政立法的廣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
其二,行政立法監督程式缺乏有效性,側重審查、通過、批准、備案等形式的內部監督,人大對行政立法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充分,以至於對越權制定、違反法定程式、甚至內容衝突的規章難以糾正;
其三,缺乏可訴的救濟渠道,導致即使行政立法不當,也只能在民意反彈之下由行政部門自行撤銷或修改,難以通過訴訟宣判無效。
如果沒有對行政立法強有力的規制措施,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就難以輕鬆實現。尤其是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涉及複雜利益調整的背景下,雖然頂層設計越來越有先行的趨勢,但在很多領域、環節依然是“摸著石頭過河”,行政立法、政府自我授權的衝動就難以避免。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要真正做到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就必須補上我國監督和審查行政立法的短板。
西方國家的實踐證明,在加強國家權力機關監督,規範行政立法程式,加強行政立法公開性等措施的基礎上,建立起對行政立法的司法審查制度至關重要,由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行為和所有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司法審查制度,不僅導致行政立法違法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多發,甚至導致行政之手干預司法的問題也不時發生。顯然,確立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理念很好,但通過規制措施讓其落地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