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起草

法案起草主要為立法議案起草或法律草案起草的簡稱。

法案起草,①立法議案起草的簡稱。立法議案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許多國家規定應採取書面形式,也有國家規定兩種形式均可採用。作為立法議案的起草,法案起草指有立法提案權的機構和人員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和人員將應以書面形式動議的立法議案形成文字的活動。起草中至少應注意使議案包括下列要素:立法議案的標題;提案理由;建議由何機關於何時通過議案;建議由何機構或人員起草與該議案相配套的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接受議案機關的名稱,提案者署名和提案日期。②法律草案起草的簡稱。由有關機構和人員將擬議制定為法律按一定要求形成文字的活動。活動草案起草者可以是有立法提案權的機構和人員,也可以是其工作機構和人員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和人員。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及各部委都可以起草法律草案,它們大多沒有立法提案權。但重要法律草案的草擬往往由有權機構和人員進行。詳見“草擬權”。法律草案起草不同於立法議案起草,它是以提交供審議和表決的法律原型為目的所進行的活動。起草法律草案應注意:(1)起草前進行必要的準備。主要是確定起草機構和挑選具備條件的起草人員;了解立法意圖,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查研究立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情況和有關材料。(2)起草過程中先擬提綱,再擬條文,逐步形成初稿;然後廣泛徵求意見,再反覆修改;最後由起草的決策機構確定草案正式稿。(3)起草時應注意貫徹立法意圖,具有法律依據,保持與法律體系和相關政策協調一致,使規範有可行性,防止本位主義,並注意集思廣益和提高起草效率。(4)結構要合理,要件要完整,文字準確、精當、明白,含義要便於理解。(5)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時要起草草案說明並考慮實施細則問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