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A/PIPA法案是美國眾議院及參議院提出的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兩個重要法案。其中“SOPA”為《禁止網路盜版法》(Stop Online Piracy Act)的縮寫,“PIPA”則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v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2011)的縮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網路盜版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
- 外文名:SOPA/PIPA
- 提出:美國眾議院
- 提出時間: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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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法案簡介
SOPA法案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縮寫為SOPA,亦被稱為H.R. 3261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德克薩斯州共和黨議員蘭默·史密斯(Lamar Smith)於2011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著作權擁有者在應對網路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該法案現已提交至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它以1998年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為基礎。
當法案通過後,美國法務部及其他著作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以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而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路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尋引擎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甚至可以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網站。該法案提高了對網際網路用戶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分享著作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著作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將給予那些自願採取措施打擊網路盜版和侵權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著作權持有人向任何一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
SOPA法案內容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將授權美國法務部更便捷地獲得法庭禁令以針對非美國本土管轄範圍的侵權網站。美國法務部長可以通過法庭禁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例如:Google AdSense)、線上支付服務商(例如:PayPal)暫停與涉嫌侵權網站的交易,甚至他還能夠下令搜尋引擎不顯示涉嫌侵權網站的地址。
該法案還為著作權擁有者提供了兩步司法救濟手段,以幫助他們應對侵權網站。著作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如果該網站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那么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可以中止服務。如果書面形式無法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服務,那么著作權擁有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令,以強迫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履行該責任。
同時該法案還鼓勵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網路廣告商和線上支付服務商主動停止與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並為他們提供司法豁免權。同時該法案也認定,如果網站明知該內容侵權卻謊稱不知而不願刪除的話,將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案的第二部份加強了對流媒體侵權、銷售假藥、軍用物資和其他假冒消費品的處罰。
SOPA法案目的
為了保護內容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議員鮑勃·古德萊特說:“智慧財產權是美國的主要工作機會資源和在全球市場的主要競爭力之一,但是美國的投資者、作家及企業家們,已經被迫坐視他們的成果被在美國執法權以外的侵權行為剽竊。這項法案將會使確保在220年前,憲法起草者所定下的以促進新的寫作、研究、生產以及服務的激勵機制在21世紀的全球市場上有效,且這將為美國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
專利持有人將會把負責聯繫專利買賣的中介機構作為唯一的被告。發起者之一的議員約翰·科尼爾斯(John Conyers)說:“現在近百萬名的美國人的工作正處在緊要關頭上,而我們對於保護美國智慧財產的努力將關係我國長期的經濟發展是否順遂。”史密斯補述,“SOPA將可協助遏止智慧財產擁有者的利益流向那些如同盜匪般的網站,以及確保因美國人的創新而產生的獲益可以由創造者獲得。”
PIPA法案簡介
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
(英語: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簡稱:PROTECT IP Act,縮寫:PIPA,意為“2011年防止實時線上對經濟創新能力的威脅和對智慧財產權的盜竊的法案”),又稱為國會968號草案(Senate Bill 968,簡稱:S. 968),這是美國一項待審議通過的法律。它的目的是賦予美國政府和智慧財產權擁有者更多的法律手段來干預“專門發布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或者虛假內容的非法網站”,特別是那些在美國境外註冊的。這項法案由美國國會議員派屈克·李希(英語:Patrick Leahy)和另外11個來自兩黨的聯合發起者於2011年5月12日提出。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預計,如要要落實此項法案,聯邦政府至2016年共需支出4700萬美元,用以執法和雇用並培訓22個新的特務人員和26個後勤人員。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了此項法案,但是議員Ron Wyden(英語:Ron Wyden)暫停了它。
PIPA法案內容
本條例草案定義發行非法複製版(即盜版行為)、 冒牌貨品和反數字著作權管理技術為侵權行為。如果"事實或情況表明 站點主要是用於從事或促進法案所述的活動。"那么就存在侵權本條例草案 宣稱它不會改變現有的實質性商標或著作權的法律。
本條例草案提出的目標為"加強執法行動,打擊流氓網站經營和註冊",並授權美國法務部在盡力後網站站主或網站操作員 仍無法找到的情況下向法院對致力於侵權行為的網站提起對物訴訟。 ,條例草案規定律政司向被告人送達通知書。一旦法院受理了訴訟,它可能通知金融交易提供商、 網際網路廣告服務提供商、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定位工具",要求他們停止與該欺詐網站的金融交易和刪除到被告站點的連結。"定位工具"一詞來源於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案,指搜尋引擎,但可包括其他連結到該站點內容的站點。
域名伺服器會被要求採取技術上可行及合理的步驟,以防止將被法院發現"致力於侵權行為"的網站的域名解析為IP 地址的。網站仍然可以通過其 IP 地址訪問,但連結或使用該網站的域名的用戶將不能訪問站點。谷歌等搜尋引擎 會被要求"(i) 刪除或禁用 對法院受理訴訟的被告網站相的關域名 的訪問或者 (ii) 不提供連線至被告網站的超文本連結。 利益受損的商標和著作權持有人可以申請法院禁止侵權網站的域名,以迫使金融交易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廣告服務提供商停止處理侵權網站的事務,並撤銷侵權網站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