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劃歸推理

法律責任劃歸推理亦稱“個案裁處定性推理”。根據法律條文(款)所規定(或推導)的、可適用於某個具體案件的法律規範判斷,對照行為人的行為事實,得出案件定性結論的推理。這種推理,在刑事法律適用中習慣上稱為“定罪推理”,而在民事法律適用中則稱為“民事責任劃歸推理”。定罪推理是根據刑法分則條文(款)規定(或推導)的罪名概念的定義,對照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得出對案件事實定性結論的推理。

如有一起刑事案件,經過查證並運用證據證明了這樣的案件事實:某甲確實以口頭傳播的方法,憑空捏造並散布了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了某乙的人格,破壞了某乙的名譽,並且情節嚴重。根據上述這些事實,可以認定某甲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而這種行為,則可歸屬於《刑法》第246條第1款所假定或預見的“誹謗罪”行為。於是,根據“誹謗罪”的定義,通過法律責任劃歸推理(在這裡即定罪推理),便可得出“某甲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的結論。民事責任劃歸推理是指法官(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針對已經查明的案件當事人實施的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確定民事責任主體的推理。也就是針對已經查明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根據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由雙方當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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