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量裁推理亦稱“個案裁處定量推理”。在法律責任劃歸推理所得結論基礎上,裁決、判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及內容的法律推理。這種推理在刑事法律適用中通稱為“量刑推理”,即在定罪推理所得結論的基礎上,根據相關的刑法條文(款)的制裁規定,得出對犯罪人判處結論的推理。亦即法官在定罪推理基礎上選擇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的推理。例如,針對某甲確實以口頭傳播方法,憑空捏造並散布了某種虛構的事實,造成了某乙的人格和名譽的損害,已經構成了“誹謗罪”,接下來,便要確定對某甲處以何種制裁。這時就必須進行量刑推理。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構成“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官在量刑推理過程中需要更多地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多種選擇,包括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這就使得量刑推理成為以實質法律推理為主要推理方式的法律推理,因而推理結論便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在民事法律適用中,這種推理叫做“民事責任量裁推理”。其推理目的有兩個:一是決定責任人承擔何種方式的民事責任。二是決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具體內容,即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和幅度。也就是實現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具體化。比如,針對甲公司為促銷其產品未經某乙同意,擅自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了某乙肖像的行為,法院經過審理,確認甲公司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確定甲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運用民事責任量裁推理則可得出具體的結論。就這個案件而言,法院可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運用民事責任量裁推理,判決甲公司應停止使用某乙肖像,並賠償某乙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