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試驗

法律試驗亦稱“法律實驗”。法律普遍生效之前,先選擇有限對象實施,通過實踐檢驗其適宜性和可行性,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和補充,然後再正式通過並頒布施行。法律試驗不是法的創製活動中的必須程式,而是立法者在某些特殊條件下為了積極穩妥地加速立法進程而採取的必要手段。只有當一定社會關係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調整,而立法者又缺乏相應的經驗,甚至於連制定試行法和暫行法的條件都不具備時,才採用這種方式,對將要制定通過的法律法規的可行性加以驗證。中國改革開放初期曾先後在一些指定地區,包括試點城市和試點單位就一部分規定改革措施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法律試驗。實踐證明,這種方式不失為特殊情況下的加快立法發展的有效措施。同時也必須注意,法律試驗畢竟是一種非常手段,如果不加限制地濫用,勢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固此,法律試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只有法的創製機關才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法律實驗。(2)法律試驗必須在法的創製機關指定的局部範圍內實施。(3)法律試驗不能違背或偏離現行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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