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法

試行法,已由其制定機關審議通過或原則通過並頒布實施,但同時又說明尚處於試行階段的法律。一般在其名稱後面都標有“試行”字樣。如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和第二十五次會議分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在試行期間,試行法與正式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試行,通常是在某些社會關係急需法律調整、而立法者又缺乏有關經驗時採用的特殊立法手段。試行法實際上是帶有一定試驗性質的法律,有的試行法在獲得制定機關審議通過前先要經過法律試驗階段。但試行法又不完全等同於法律試驗,後者尚未經立法程式制定為普遍適用的法律,試驗範圍僅限於制定機關指定的有限地區或單位。而前者則是在制定機關審議通過或原則通過後,為穩妥起見,試行並不影響其作為法律的普遍效力和權威性。立法實踐表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制定頒布試行法不失為加速建立和健全法律體系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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