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權

法律職權,“法律職責”的對稱。又稱“許可權”、“法定職權”。是指國家機關或通過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時所具有的某種權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職權不同於公民以個人資格所享有的公民的法律權利:(1)它只代表國家或集體利益,決不意味著行使職權的個人的利益。當然,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並不排除他作為公民應享有的公民權。(2)它是法律規定的,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否則就是失職或違法。(3)它直接同國家強制力聯繫在一起,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直接伴隨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及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並且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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