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體系

法律淵源體系,法律表現形式的體系。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築的一個組成部分,總要表現為一定的形式,才能發揮其效力,實現其調整社會關係的作用。而且,因為創製機關的不同以及其他原因,法律的表現形式又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有國家機關製造的和國家機關認可的;有由國家司法機關製作的,也有歷史流傳下來的,等等。由這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所構成的整體,就是法律淵源的體系。法律淵源體系在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特點。奴隸制國家的法律淵源體系,主要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習慣構成。封建制國家的法律淵源體系,主要由君主詔令、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習慣構成;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淵源體系,主要由憲法(或憲法性檔案、司法判例)、法律法規、判例、習慣等構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淵源體系,以中國為例,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規章,有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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