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條方法

法律教條方法,查士丁尼法典學派使用的一種分析法律現象的方法,它來源於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法律歷史研究方法。G.F.普赫塔的著作和V.F.薩維尼的原理,對法律教條方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這就是注重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基本概念和結構進行分析,試圖發現德國民法基本的、純粹的形式。還認為,民法存在一種一般的普遍理論部分,它是分析特定民法制度的基礎。這種方法的極端化,就表現為嚴格的邏輯和結構主義方法,反對經驗主義的方法,是“概念法學”的最突出的形式。法律教條主義方法的倡導者有C.A.V.溫格路,A.布端茲,F.納格斯伯格,.E.J.伯克(Bepker),H.鄧伯(Derrburg),B.溫斯徹(Win-dscheid)。耶林早期也受法律教條方法的影響。法律教條方法是自然法學方法與歷史法學方法的融合。它既重視法律歷史的有機發展,又採用一種自然法學使用的抽象理論方法去研究民法及其邏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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