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命令論

法律命令論,西方資產階級分析主義法學關係法律概念的主要觀點之一。是在17世紀霍布斯《利維坦》一書中就認為:法律是主權者對人民的命令,藉助口頭或書面文字表達的規則或意志,用以辨別是非,強制人民服從。直到19世紀,J.奧斯丁才把這種法律概念加以系統的發揮,並成為其法理學的出發點。奧斯丁認為,實行法的明確、準確和肯定的定義,只能說它是掌握主權的人向在下面的人發出的命令,如果不服從這種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按照這個定義,法的基本特徵在於其命令性、義務性與制裁性的統一。在現代,純粹法學家H·凱爾遜也採納法律命令說。不過,在他看來,這種命令來自法律規範本身,而由國家來表達,所以國家“只能是實在的法律的發號施令機關”。當作一種法的概念,法律命令說完全抹殺法的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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