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l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和發展起來的一門學科,法律人類學是傳統法學和傳統人類學在外延上的“擴張”和“互滲”。後來又被越來越廣泛地套用於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法律制度、社會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
版 次:1
法律人類學,是介於法學和人類學之問的“邊緣”學科、“交叉”學科。近年來,無論是法哲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研究,都對法律人類學表現出越來越濃厚的興趣。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許多人對這門學科缺乏足夠而確切的了解。它主要是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來探討人類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個體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動態性研究等問題,對於傳統法學而言,法律人類學不僅展示了一個全新的學術視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別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進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僅就西方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學科內涵、學術發展和研究特點等進行簡要闡述。
《法律人類學:名家與名著》主要向你評述了著名法律人類學者及其代表著作。每篇文章大致分為:作者小傳;代表性著作的初版、再版、翻譯版本情況;寫作代表作的時代背景;該書的主要篇章結構與內容;該書的理論意義已歷史意義;該書在法人類學發展史和世界學術史上的地位與特殊性。
緒論
孟德斯鳩與《論法的精神》(1748)
薩維尼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1814)
斯賓塞與《進化的假說》(1852)
梅因與《古代法》(1861)
巴霍芬與《母權論》(1861)
摩爾根與《古代社會》(1877)
馬克思與《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1881)
恩格斯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884)
加羅法洛與《犯罪學》(1885)
弗洛伊德與《圖騰與禁忌》(1913)
韋伯與《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1921)
穗積陳重與《法律進化論》(1927)
馬林諾夫斯基與《原始社會的犯罪和習俗》(1926)
霍貝爾與《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
費孝通與《鄉土中國》(1948)
布朗與《原始社會的結構與功能》(1952)
利奇與《緬甸高原的政治體制》(1954)
恪拉克曼與《部落社會的政治、法律與儀式》(1965)
穆爾與《準自治領域的社會控制》(1978)
弗里德曼與《法律制度》(1975)
胡克與《法律多元主義》(1975)
布萊克與《法律的運作行為》(1976)
昂格爾與《現代社會中的法律》(1976)
塞爾茲尼克、諾內特與《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1978)
川島武宜與《現代化與法》(1994)
恪爾茲與《地方性知識》(1983)
梅莉與《法律多元主義》(1988)
杜贊奇與《文化、權力與國家》(1988)
蘇力與《法治及其本土資源》(1996)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