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是指作為一個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資格。即維持和行使法律權利,服從法律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對於任何法律制度來說,都將賦予一定的人、團體、機構和諸如此類的組織以法律人格。在奴隸制的法律制度中,奴隸沒有法律人格,他們只是動產。現代法律制度主要賦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法律人格。法律人格,尤其對自然人來說有兩種屬性:身份和能力。雖然所有的自然人都可能具有法律人格,但其身份和能力並非相同,外僑、嬰兒和精神病人的能力是受限制的。現代各國法律制度一般規定,法律人格通常隨著胎兒的出生而確立。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法律人格,但有時實行“假定胎兒出生”原則,以保護胎兒的權利,假如胎兒出生後是活的,那么未出生的胎兒就被當作已出生的。
法律人格一般隨人的自然死亡而告終,但有時其法律人格在某種範圍內繼續存在,即在某些情況下,依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因新近死亡獲得財產,也可以對債務和損害承擔責任。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遺囑執行人可被看作是被繼承人,他使被繼承人的法律人格存續至他的遺囑執行事務完成時止,法人只有在法定手續齊備時,才具備法律人格,有關部門才能承認它為法律實體,對它的法律人格的承認期滿,或其法律人格以適當的方式被解除時,其法律人格自行終止。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具有法律人格,附屬國、國家的省或某部分不具法律人格。主要的國際組織具有法律人格。自然人和聯合體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