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反應

法庭反應(reaction in courtroom)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因審判情境的壓力和條件的變化而產生的心理和行為反應。主要有:(1)羞恥、緊張、恐懼。對其罪行公之於眾感到羞恥,對法庭莊嚴肅穆的氣氛感到緊張,對即將到來的有罪判決感到恐懼。(2)掩飾。因性格差異而有不同的行為表現。有的裝作若無其事,有的喊冤叫屈,有的拒絕陳述。(3)報復。出現受挫後的攻擊行為,誣衊審判長判案不公,偵查、預審人員搞逼供,證人作偽證,鑑定機關被人收買,或對訴訟參與人栽贓陷害,擾亂視聽。(4)偽裝。為拖延審判,喚起同情,以偽裝急病發作、痴呆、失去記憶、失語、失明、失聰、自殺(當庭服藥、撞頭)等方式進行防禦。

律師的心理特點:充分自信,這既是職業信念,又是辯護動力;儘量取得審判人員的理解和關注,並與公訴人保持良好的法律關係;影響被告人,促進其心理積極活動;對事實和證據的注意具有敏感性,發現其中矛盾並及時予以說明,有目的地對審判人員施加影響。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式,其法庭調查心理因非公訴、非普通程式而有某些差異。第二審程式的法庭調查心理有一定特殊性。如審判人員的認識活動帶有複審性,既不能完全離開第一審程式認識活動的結果,又不能輕易接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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