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指企事業單位員工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1]
所謂法定競業禁止,是法律直接規定特定的人不得從事競爭性業務的行為[2]。它是一種強制性競業禁止,當事人不得協商免除。
法定競業禁止主要是對董事、經理等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競業禁止。因為這些主體都是單位的高層領導者,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們易於掌握和接觸單位的商業保密事項,為了防止機密外泄,法律必須對其作出競業禁止規定。例如,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競業禁止
- 分類: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
- 特點:義務主體是特定的
- 性質:義務的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