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預測功能

法學的預測功能,法學的社會功能之一。在認識法律現象的運行規律,認識與法相關的社會現象的基礎上,法律科學預示國家與法的發展道路、揭示法的發展過程的矛盾以及促進法的發展的對策等的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學的預測功能
  • 出處:《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
預測的範圍是很廣泛的,如法律調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如何作出相應的對策和改造,法對社會生活調節的可能性程度,法的創製系統如何完善,執法機關如何提高執法水平,社會關係主體法律意識發展變化的趨勢以及由此涉及的相應的法律對策,等等。為達到預測的較高水平,要求把巨觀、中觀與微觀相結合,近期目標與長遠計畫相結合,多種研究方法綜合運用,如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經濟學的、心理學的、系統科學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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