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經濟分析研究方法

法學的經濟分析研究方法,運用經濟學特別是個體經濟學的原理,在成本——收益的比較中解釋和評價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學的經濟分析研究方法
  • 定義:運用經濟學特別是個體經濟學的原理,在成本——收益的比較中解釋和評價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
馬克思主義法學極為重視用經濟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學。馬克思就是最早用經濟手段研究法律的倡導者和開拓者,正是馬克思、恩格斯強調與論證了經濟與法的內在聯繫,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質和功能。早在18世紀,英國法學家邊沁(1748-1832年)就已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他的功利主義學說中,用以計算苦樂。20世紀,西方也開始運用經濟學的方法來解釋與法學有關的概念和制度,如反壟斷法、稅法等領域。但運用現代經濟學的分析的方法研究廣泛的法律現象則開始於本世紀60年代初。美國經濟分析法學派的奠基人庫斯在其《論社會代價》的論文中提出了運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法的問題的基本框架,在其後的十年內,經濟分析的。
方法不僅被用來研究與經濟有關的法律領域,而且還運用於幾乎全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以此方法為特徵,在70年代初形成了經濟分析學派並迅速流傳於西歐各國。經濟分析的方法依其傳統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實證的方法,即通過經濟的分析預測人們在不同的情況下會作何種反應。這種預測可用經驗的證據來加以證實。常常用於預測某項法律實施後會產生何種影響的研究。一種是規範的方法。它主要考慮社會、個人間各種資源分配的效率問題。旨在通過經濟分析找出社會中的哪些方面沒有達到資源的最佳利用,以評價這方面的法律是否合理,並提出改革法律的方案。這兩種方法的共同點都是以人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的擴大化者這一假定為前提,在成本—一收益的比較中解釋和評價法律,都注重對法律的定量研究。經濟分析為法學的研究開闢了一個新的角度,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但由於該方法只局限於經濟因素,忽略了影響法律的其他因素,因而受到多方面的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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