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公務員行政賠償責任

法國公務員行政賠償責任,是指公務員由於執行行政職務造成損害所負的賠償責任。法國行政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國現代行政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是區分公務過錯和公務員本人過錯,公務過錯由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本人過錯則由公務員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本人過錯是公務員行政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公務員過錯指可以與行政職務相分離的過錯。

如果引起損害的事實,表現出公務員本人的缺陷、情緒和魯莽時,則損害事實與行政職務分離,構成公務員過錯,由公務員負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規則,由普通法院管轄。不過公務員本人過錯和公務過錯往往同時存在,兩種賠償責任不能截然分開。實踐中,公務員本人過錯除和公務完全無關以外,都同時視為公務過錯,由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