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無過錯行政賠償責任,是指法國行政主體在公務沒有過錯時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滿足現代行政和現代生活的需要而產生。作為其理論基礎的學說,主要有兩種,一為危險責任說,即行政主體應對其有危險性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二為公共負擔平等說,即行政活動乃社會公益活動,所造成的損害應平等地分配於社會全體,不能由少數人承擔。
無過錯行政賠償責任的特點:(1)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需證明損害的發生和行政機關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無須證明行政主體具有過錯;(2)行政主體只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有過錯兩種情況下,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對於原因不明的意外事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3)受害人的損失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能得到賠償。根據無過錯行政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行政法院的判例把無過錯賠償責任分為基於危險的無過錯責任和基於公共負擔平等的無過錯責任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