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八四八年憲法

法國一八四八年憲法,法蘭西第二共和國憲法。1848年巴黎二月革命推翻七月王朝後,資產階級共和派上台。5月4日制憲議會開幕,17日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擬定憲法草案。8月31日草案提交議會討論,11月4日通過,21日公布。憲法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法國為民主與統一的共和國,以“自由、平等、博愛”為原則,“家庭、勞動、財產和公共秩序”為基礎,主權屬於全體法蘭西公民;公民享有人身安全,住宅不得侵犯,並有信仰自由、勞動、結社、和平集會與請願權,言論自由,報刊無需官方檢查;實行普選制,凡年滿二十一歲的男性公民,包括軍人,均擁有選舉權;總統與立法議會由選民秘密、直接普選產生;立法權屬於一院制議會,議員任期三年;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法官由總統任命;取消政治犯死刑,廢除殖民地奴隸制,但維護殖民制度。1851年12月路易·波拿巴政變後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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