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八七五年憲法

法國一八七五年憲法,即《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由1875年議會通過的關於總統權力、參議院組織、政權機關組織及政權機關相互關係等一系列法律組成。憲法規定國民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組成,眾議院(六百十五名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四年;參議院(二百二十五名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任期九年,並規定四分之一的參議員由眾議院選出並終身任職。總統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七年,可連選連任,享有很大權力。內閣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1884年作部分修改,規定不得修改共和體制,凡統治過法國的王室家族成員不得為總統,取消終身參議員。此憲法實施至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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