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七九一年憲法,法國大革命時期通過的君主立憲制憲法。是法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年9月4日由制憲議會通過,並為國王接受(9月14日)後生效。《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被置於篇首,確定為憲法依據的原則。憲法宣布法國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立法議會,它有權提出法案和通過法律,支配武裝力量,管理財政和國家財產,並根據國王建議對宣戰和媾和作出最後決定;議員由兩級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行政權屬於世襲國王,國王人身神聖不可侵犯,有權任免各部大臣、駐外使節和高級軍官;有對議會通過法案的延擱權,被延擱的法案須在以後兩屆議會連續通過時才能生效。司法權屬於選舉產生的法官,實施陪審裁判制。憲法取消了等級制,但把公民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凡不符合財產資格等規定的消極公民,都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時法國約二千六百餘萬人口中只有四百多萬為積極公民。1792年8月君主制被推翻後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