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是法務部為了進一步推動開展並規範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提出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建立公職律師制度,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社會經濟生活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推進依法治國,實施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我國律師結構的需要。去年以來,一些地方先後開展了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為了進一步推動開展並規範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試點範圍應限於縣(區)級以上地方;
(二)試點工作應取得當地黨委、政府或所在部門的支持。
二、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和職責範圍
(一)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務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
2.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或經招聘到上述部門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
(二)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1.為本級政府或部門行政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3.受本級政府或部門委託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
4.代理本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5.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級政府或部門的其他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三)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公職律師具有以下權利:
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4.公職律師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換髮證件程式進行,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公職律師具有以下義務: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3.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級政府或部門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三、公職律師隊伍的管理
(一)公職律師由所在單位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其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公職律師執業應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試點期間,公職律師執業證(試行)由法務部統一印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
(三)申請公職律師執業證,由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工作單位批准後,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再由審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批。司法廳(局)應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四)公職律師應參加律師年檢註冊。辦理年檢註冊時,應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專職從事法律工作的材料,並詳細寫明辦理公職律師事務的情況等。
(五)公職律師應加入所在地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
四、切實加強對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職律師試點工作要精心組織,制定具體方案,積極穩妥地進行。要在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為試點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加強指導。開展試點的地方,省級司法廳(局)要掌握試點工作的進展情況,並將開展試點地方的數量、在政府部門的分布情況和公職律師人數上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