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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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辦法,說明介紹,

制定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開展並規範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結合北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說明介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開展並規範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和《法務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結合北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司法考試資格取得法律援助專用律師執業證、占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編制、供職於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的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市司法局統一頒發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專用執業證。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是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免交律師協會會員費。
第四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的指導、管理、監督和培訓。
第五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承擔本單位的法律諮詢;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核;收集、反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況,針對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在履行職務時,應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應參加每年律師年檢註冊。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註冊時,由其所在法律援助機構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申報註冊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相關部門審核。
第八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每人每年應辦理不少於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機構要在每年律師註冊前將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書面報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連續兩年未完成辦案數量的,將暫緩或不予註冊。
第九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會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待遇,但所在機構應提供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保障。
第十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律師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依法辦案。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不得辦理收費案件或為當事人提供有償服務;不得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當事人的錢物或取得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在辦理案件中,因未能履行職責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失或者經當事人投訴後,查證屬實的,市司法局、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罰情況通報違紀、違規人員所在服務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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