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

2016年7月1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法函〔2016〕148號印發《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分試點範圍和試點原則、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條件和職責範圍三、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公職律師執業活動管理、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保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
  • 印發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法函〔2016〕148號
  • 印發時間:2016年7月15日
通知,工作方案,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函〔2016〕14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經法務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貫徹實施工作方案中有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函告我部法規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7月15日

工作方案

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精神,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才在住房城鄉建設工作中的作用,提升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水平,經法務部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按照《法務部關於同意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函》(司發函[2016]24號)和《法務部關於同意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方案的函》(司發函[2016]96號)有關要求,結合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範圍和試點原則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是指持有公職律師執業證,具有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律知識,從事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試點範圍為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堅持分批實施、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部機關先行試點,通過試點對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管理制度、職業培訓等進行探索總結,為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推行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提供試點示範。在總結住房城鄉建設部部機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廣。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條件和職責範圍
(一)申請擔任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2.從事住房城鄉建設有關的法律事務工作2年以上;
3.正式在編人員;
4.最近兩年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5.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主要職責:
1.參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修訂和清理工作;
2.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建議;
3.代理參加有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仲裁等法律事務;
4.代理辦理有關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5.其他可以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三、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1.在執業活動中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與其他會員同等待遇的權利;
3.參加公職律師業務培訓的權利;
4.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根據指派參加和辦理住房城鄉建設有關法律事務;
3.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本部門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4.加入律師協會,參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
5.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6.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代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以外的訴訟、非訴訟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務。
四、加強公職律師執業活動管理
申領公職律師執業證書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符合本方案規定任職條件的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本人所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提出領證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法制工作機構初步審核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名單,經所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將部機關公職律師申請材料報法務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公職律師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公職律師所在的工作機構協助法制機構對公職律師進行管理,並負責公職律師的執業申請、年度考核的初步審核,以及提出終止執業的建議等。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組織開展公職律師的業務培訓,考核公職律師的執業水平,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公職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五、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部承擔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綜合協調與指導,負責起草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管理的規章制度,積極與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試點的具體工作,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積極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協調溝通,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資質管理和監督,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職律師的指導、服務和監督。
公職律師所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為公職律師執業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對公職律師培訓和執業活動給予支持、幫助和鼓勵。公職律師申請開展執業活動、參加培訓等履行公職律師職責所需費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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