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的通知

《法務部關於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律師隊伍迅速發展,律師素質不斷提高,律師制度日益完善,律師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以及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貫徹《律師法》和法務部《關於嚴格執行〈律師法〉,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決定》,不斷提高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充分發揮律師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法務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
一、要提高對建立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制度,是貫徹實施《律師法》,保證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於加強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增強律師的責任感、服務意識、自律意識,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教育廣大律師牢固樹立接受社會監督的思想,將自己的執業活動自覺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堅決克服社會監督可有可無的思想,堅決糾正擺脫和迴避社會監督的現象。
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建立律師執業督察員制度。督察員是代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和律師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的人員,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督察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職能部門和律師協會中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作風紮實的人員擔任,由司法行政機關任免,每屆任期為三年。
督察員的職責:
(一)檢查、督促律師事務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司法行政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對律師隊伍建設中重大、突出問題進行調查;
(三)對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四)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五)對重大投訴違紀案件的處理進行指導。
督察員開展工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守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督察的事項,有權進行調查、檢查、督促;有權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決定進行指導;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建議。
督察員不代替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律師協會的工作。對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律師協會按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式辦理的事項,仍然由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律師協會辦理。
三、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律師執業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律師事務所聘任。社會監督員的職責是:對律師及工作人員在執業和業務活動中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敬業精神、業務水平、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進行全面監督,並向律師事務所提出改進建議。
律師事務所必須聘請三名以上的社會監督員,對所聘任的社會監督員要向社會公布,並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備案。全體律師和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對社會監督員實施監督工作應予以尊重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要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找上門、請進來,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虛心徵求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要及時處理。
四、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檢註冊社會評議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在律師協會的配合下,結合社會評議的方法,做好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在年檢註冊前,要求律師事務所提供所辦案件當事人名單,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寄發《律師工作情況反饋表》給委託人,徵求委託人對案件承辦律師的意見。同時,向律師事務所聘任的社會監督員徵求意見,對當事人和社會監督員所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後,司法行政機關在年檢註冊時,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通過年檢註冊和未通過年檢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名單必須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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