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第二條規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商定,於1995年1月20日開始增加寄送涉及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四項公證書副本。請速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籌備組)和辦理涉台業務的公證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