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第二條規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商定,於1995年1月20日開始增加寄送涉及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四項公證書副本。請速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籌備組)和辦理涉台業務的公證處執行。
協定》第二條規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商定,於1995年1月20日開始增加寄送涉及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四項公證書副本。...
一、有關公證事項受理的問題1 (略)2 (略)3 回大陸定居的原台灣居民的“...誤應在三日內通知公證處向當事人送達公證書正本,同時公證員協會將副本寄送海基會...
、法務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障公證處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二)公證書副本費;(三)公證處到異到(省外)辦理...
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實施辦法是由法務部發布的。海峽兩岸共同商談達成的《...(一)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