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修改《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2.10.24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修改《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法務部關於修改《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2.10.24由法務部頒布。
法務部關於修改《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2年10月24日 實施時間 1992年10月24日 頒布單位 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發展和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需要,現決定,對...
《公證程式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公證程式規則 (2006年5月18日法務部令第103號發布,2020年10月20日法務部令第145號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證程式,保證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35號) 73 公證員資格認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0〕53號) 74 公證處涉外公證業務審批 《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暫行管理辦法》(法務部...
《國家計委、法務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份於1997年國家計委、法務部發布的政府檔案。中文名 國家計委、法務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國家計委、法務部 執行時間 1997年3月1日起 ...
註冊機關對審核不合格的,可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作出延緩註冊的決定。第六條 公證員申請註冊,需向註冊機關交納註冊費。註冊費標準由法務部商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第七條 離退休的公證員、從事公證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離退休人員,經...
縣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由受理機關作出決定。第十條 公證處辦理涉外經濟公證,依照法務部、財政部的《公證收費暫行規定》收取公證費。公證費一律按人民幣計收。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關於印發《上海市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司規[2018]23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司發[2018]46號)關於認真做好法務部公證業務統計表填報工作的通知(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公證機構...
法務部、國家檔案局關於發布《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88.03.18由法務部, 國家檔案局頒布。中文名 法務部、國家檔案局關於發布《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法務部, ...
2003年11月30日法務部令第83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28日法務部令第100號和2006年12月22日法務部令第106號修正。 [1] 中文名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