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答記者問是在2012.05由法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法務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2.05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為推進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確保為困難民眾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法務部制定了部頒規章《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公眾準確理解程式規定的精神和內容,法務部副部長趙大程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法務部制定程式規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法律援助在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強調要從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適應困難民眾法律援助需求,積極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一項重要任務,通過改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化、規範化水平。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式,明確法律援助服務標準,確保辦案質量,是法務部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任務的重要內容。同時,制定程式規定、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新形勢下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各地積極紮實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迅速發展,“十一五”時期,全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5萬件,2011年辦案量為84.4萬件,年均增幅達27%。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廣大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斷增長,不僅在服務範圍、內容上有新需求,對規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效果等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此,法務部在大力推進一系列便民舉措的同時,將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上日程。
為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近年來,法務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對貫徹執行《條例》、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上述規範性檔案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工作環節對事項辦理程式進行規定,法律援助實施工作並未形成統一的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導致各地實踐操作不統一,一些規定操作性不強、某些重要環節行為規範不健全等問題也逐步顯現。為規範案件辦理程式,確保為困難民眾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我們在廣泛調研論證、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程式規定。
程式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據和體現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法律援助的基本規定和要求,參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將各地工作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了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受理、審查、承辦等環節的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明確了相關環節辦理時限,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為規範法律援助實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程式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制度成果,將有力地推進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職能作用。
記者:便民是程式規定的一大亮點,這一亮點如何具體體現?
答:以人為本、服務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自2009年起,法務部開展了為期一年半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推行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批程式等十項便民措施,2011年將鞏固深化便民服務成果作為重點任務,2012年又組織開展了“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積極為困難民眾提供便利服務。各地著眼於滿足困難民眾需求,不斷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的新思路新舉措,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程式規定將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立,將比較成熟的措施固定為制度,形成便民長效機制。一是規定了援務公開。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本等,通過公示方便公民尋求、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完善申請渠道和機制。在《條例》規定的看守所轉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的基礎上,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進一步拓寬了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申請渠道。三是確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為有效應對和解決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權益保障問題,規定在時效期限即將屆滿等緊急、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援助後續補充審查,保證了公民在緊急狀況下能夠迅速獲得法律援助。四是規範了異地協作機制。為方便民眾異地維權,將工作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之間自發開展的協作,作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予以規範,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需要異地查證,或者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作,被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協作,降低了民眾維權成本。五是明確了受援人申請更換承辦人員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訴訟被告人更換辯護律師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程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更換承辦人員,並對更換具體程式加以明確。
記者: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是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的重要內容,程式規定對此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條件之一,建立經濟困難證明制度是落實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任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於統一審查標準,保障符合條件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實踐中存在相關單位出具經濟狀況證明和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經濟狀況不規範等問題,不利於保證公民平等獲得法律援助,也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統一實施。為此,程式規定明確了證明經濟困難的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申請人填報經濟狀況證明表,由有關機關、單位加蓋公章,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經濟困難標準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經濟困難,並可根據需要進行查證。第二種是申請人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定證件、證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法律援助機構經形式審查可以直接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由於這些特定證件、證明材料有明確的發放條件和嚴格的審批手續,程式規定將其集中規定為只需進行形式審查的證明,既有效規範經濟困難證明審查工作,也有利於簡化程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記者:程式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案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合理指派案件承辦人員對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僅就指派對象作了原則性規定,鑒於此,程式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參照規範性檔案規定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一是明確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實踐中,不少地方為保證律師平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實行輪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師承辦案件並非其專業所長。針對上述問題,部分地方改進案件指派方式,在對律師進行專業特長分組的基礎上指派,一些律師資源豐富的地方推行“點援制”,即由受援人選擇案件承辦律師。程式規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實踐的做法,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辦人員需要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的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受援人意願等。二是規定了指派方式。實踐中,有些法律援助機構不經過律師事務所直接指派到律師個人,這一做法與律師法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的規定不相符合,也不利於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其所屬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管。為此,程式規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機構以外的辦案人員,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組織進行。對於受援人根據“點援制”選擇的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將指派函傳送承辦人員所屬單位,通過單位履行相關手續。三是嚴格死刑案件承辦人員資質要求。由於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權,程式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有關檔案的規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
記者:程式規定對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承辦案件是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行為進行規範是程式規定重點解決的問題。在參照律師辦案執業規範的基礎上,結合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特點,程式規定區分諮詢和代理、辯護等不同服務形式,就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服務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的一般性職責包括:一是會見受援人。強調了法律援助人員會見受援人,要製作會見筆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發文相關規定,對於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還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二是調查取證。針對實踐中有的法律援助人員不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根據需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的義務。三是參加庭審和提交辯護代理意見。就庭前準備、庭審中陳述質證、庭審後提交辯護代理意見等進行規定,對於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指定辯護案件等特殊案件,還規定了提交辯護代理意見的具體期限。四是向受援人進行通報和答覆詢問。為保證受援人及時跟進了解案件辦理進展情況,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受援人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答覆受援人詢問。
程式規定明確了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承擔的一些特殊職責,主要包括:一是報告義務。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基於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產生,因此,就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法律援助人員對法律援助機構負有報告義務。具體又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基於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報告案件承辦進展;第二種是案情涉及主要證據認定、適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義,涉及群體性事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等複雜、疑難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第三種是受援人或者案件出現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時,法律援助人員應予以報告,以及時啟動終止程式。二是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告知司法救助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聯合發文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案件受援人可以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因此,對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並提供協助。三是提交立卷材料義務。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立卷材料是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案補貼的前提,通過審查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機構可加強對辦案質量的監管,依法發放辦案補貼。
記者:法務部將採取哪些措施推動程式規定的貫徹實施?
答:程式規定是法律援助領域的重要部門規章,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程式規定是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務部將舉辦專題培訓班,各地也將分步驟地逐級開展培訓,幫助廣大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掌握程式規定的精神實施和主要內容。我們還將修改與程式規定相配套的文書格式,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檔案管理辦法,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在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環節設定上體現程式規定要求,確保程式規定各項規範落到實處。在此基礎上,指導各地以程式規定出台為契機,向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素質,提高法律援助人員規範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努力為困難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公平正義作出新貢獻。
(記者趙陽)
(來源:中央入口網站)
記者:法務部制定程式規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法律援助在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強調要從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適應困難民眾法律援助需求,積極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一項重要任務,通過改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化、規範化水平。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式,明確法律援助服務標準,確保辦案質量,是法務部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任務的重要內容。同時,制定程式規定、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新形勢下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各地積極紮實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迅速發展,“十一五”時期,全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5萬件,2011年辦案量為84.4萬件,年均增幅達27%。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廣大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斷增長,不僅在服務範圍、內容上有新需求,對規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效果等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此,法務部在大力推進一系列便民舉措的同時,將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上日程。
為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近年來,法務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對貫徹執行《條例》、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上述規範性檔案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工作環節對事項辦理程式進行規定,法律援助實施工作並未形成統一的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導致各地實踐操作不統一,一些規定操作性不強、某些重要環節行為規範不健全等問題也逐步顯現。為規範案件辦理程式,確保為困難民眾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我們在廣泛調研論證、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程式規定。
程式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據和體現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法律援助的基本規定和要求,參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將各地工作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了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受理、審查、承辦等環節的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明確了相關環節辦理時限,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為規範法律援助實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程式規定的出台,是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制度成果,將有力地推進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職能作用。
記者:便民是程式規定的一大亮點,這一亮點如何具體體現?
答:以人為本、服務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自2009年起,法務部開展了為期一年半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推行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批程式等十項便民措施,2011年將鞏固深化便民服務成果作為重點任務,2012年又組織開展了“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積極為困難民眾提供便利服務。各地著眼於滿足困難民眾需求,不斷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的新思路新舉措,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程式規定將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立,將比較成熟的措施固定為制度,形成便民長效機制。一是規定了援務公開。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範文本等,通過公示方便公民尋求、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完善申請渠道和機制。在《條例》規定的看守所轉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的基礎上,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進一步拓寬了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申請渠道。三是確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為有效應對和解決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權益保障問題,規定在時效期限即將屆滿等緊急、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援助後續補充審查,保證了公民在緊急狀況下能夠迅速獲得法律援助。四是規範了異地協作機制。為方便民眾異地維權,將工作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之間自發開展的協作,作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予以規範,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材料時需要異地查證,或者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作,被請求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協作,降低了民眾維權成本。五是明確了受援人申請更換承辦人員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刑事訴訟被告人更換辯護律師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程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更換承辦人員,並對更換具體程式加以明確。
記者: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是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的重要內容,程式規定對此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是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條件之一,建立經濟困難證明制度是落實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任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於統一審查標準,保障符合條件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實踐中存在相關單位出具經濟狀況證明和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經濟狀況不規範等問題,不利於保證公民平等獲得法律援助,也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統一實施。為此,程式規定明確了證明經濟困難的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申請人填報經濟狀況證明表,由有關機關、單位加蓋公章,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經濟困難標準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經濟困難,並可根據需要進行查證。第二種是申請人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定證件、證明材料,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法律援助機構經形式審查可以直接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由於這些特定證件、證明材料有明確的發放條件和嚴格的審批手續,程式規定將其集中規定為只需進行形式審查的證明,既有效規範經濟困難證明審查工作,也有利於簡化程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記者:程式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案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合理指派案件承辦人員對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僅就指派對象作了原則性規定,鑒於此,程式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參照規範性檔案規定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一是明確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實踐中,不少地方為保證律師平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實行輪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師承辦案件並非其專業所長。針對上述問題,部分地方改進案件指派方式,在對律師進行專業特長分組的基礎上指派,一些律師資源豐富的地方推行“點援制”,即由受援人選擇案件承辦律師。程式規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實踐的做法,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辦人員需要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的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受援人意願等。二是規定了指派方式。實踐中,有些法律援助機構不經過律師事務所直接指派到律師個人,這一做法與律師法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的規定不相符合,也不利於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其所屬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管。為此,程式規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機構以外的辦案人員,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組織進行。對於受援人根據“點援制”選擇的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將指派函傳送承辦人員所屬單位,通過單位履行相關手續。三是嚴格死刑案件承辦人員資質要求。由於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權,程式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有關檔案的規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
記者:程式規定對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承辦案件是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行為進行規範是程式規定重點解決的問題。在參照律師辦案執業規範的基礎上,結合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特點,程式規定區分諮詢和代理、辯護等不同服務形式,就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服務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的一般性職責包括:一是會見受援人。強調了法律援助人員會見受援人,要製作會見筆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發文相關規定,對於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還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二是調查取證。針對實踐中有的法律援助人員不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根據需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的義務。三是參加庭審和提交辯護代理意見。就庭前準備、庭審中陳述質證、庭審後提交辯護代理意見等進行規定,對於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指定辯護案件等特殊案件,還規定了提交辯護代理意見的具體期限。四是向受援人進行通報和答覆詢問。為保證受援人及時跟進了解案件辦理進展情況,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受援人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答覆受援人詢問。
程式規定明確了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承擔的一些特殊職責,主要包括:一是報告義務。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基於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產生,因此,就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法律援助人員對法律援助機構負有報告義務。具體又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基於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報告案件承辦進展;第二種是案情涉及主要證據認定、適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義,涉及群體性事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等複雜、疑難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第三種是受援人或者案件出現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時,法律援助人員應予以報告,以及時啟動終止程式。二是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告知司法救助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聯合發文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案件受援人可以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因此,對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並提供協助。三是提交立卷材料義務。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立卷材料是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案補貼的前提,通過審查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機構可加強對辦案質量的監管,依法發放辦案補貼。
記者:法務部將採取哪些措施推動程式規定的貫徹實施?
答:程式規定是法律援助領域的重要部門規章,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程式規定是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務部將舉辦專題培訓班,各地也將分步驟地逐級開展培訓,幫助廣大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掌握程式規定的精神實施和主要內容。我們還將修改與程式規定相配套的文書格式,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檔案管理辦法,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在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環節設定上體現程式規定要求,確保程式規定各項規範落到實處。在此基礎上,指導各地以程式規定出台為契機,向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素質,提高法律援助人員規範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努力為困難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公平正義作出新貢獻。
(記者趙陽)
(來源:中央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