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泉州市歷史
名人研究會系泉州市學術團體。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有志於名人研究事業的
專家、學者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是泉州第一家集研究名人與名人史跡研究於一體的具有較高層次和規模的知識智慧群體,
宗旨
泉州市歷史
名人研究會宗旨“研究泉州市
名人,啟迪後人為東亞文化之都建設發展泉州添磚加瓦。”原泉州市地方志編委會常務編委、泉州市歐陽詹研究會
會長黃啟明同志任
理事長。收集泉州市古今名人資料,建立權威、公正、真實、齊全的名人資料庫,是網站的一項主要任務。該項任務不僅工作量大,而且要求嚴肅、認真和細緻。經過認真地校對、核實、分類。對此項工作,最為齊全的名人資料庫。該庫的建立,填補泉州市歷史人物研究領域的一項空白,意義十分重大。它不僅為天下泉州人提供了一種高尚的精神食糧,而且可為教育界增加一本好“教材”和為政經界開發泉州名人資源做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社會意義十分深遠。
章程
泉州市歷史名人研究會章程
(2014年4月1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正式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泉州市歷史名人研究會。
英文名稱及縮寫Quanzhou famous historical research縮寫QFHR
第二條 泉州市歷史名人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以研究、挖掘和探索開發利用泉州市歷史名人文化史跡和貢獻為依據,由專家學者、文史業餘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地方性、民眾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規範,圍繞歷史名人文化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發揮歷史名人文化遺產在廉政建設、勤儉建國、尊師重教等方面的借鑑作用,為建設“東亞文化之都泉州”和提升泉州人文底蘊、促進泉州經濟、文化事業發展,造福於民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為泉州市民政局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泉州市安海鎮金墩黃汝良紀念館一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做好泉州歷史名人系列叢書編撰,爭取列為泉州東亞文化之都的歷史名人叢書;
(二)組織會員蒐集、研究、整理、編纂和出版歷史名人文史資料;
(三)組織會員開展歷史文化專題調研考察、理論研討和對外交流活動;
(四)根據泉州市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的部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安排,開展相關活動;
(五)團結各方面歷史文化研究人員,不斷壯大歷史文化研究隊伍,為文史愛好者開展歷史文化研究提供幫助、創造條件、搭建平台;
(六)組織聯繫有關專家就泉州市歷史名人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發展文化產業提供諮詢,為泉州市委市府提供決策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市熱愛文史資料研究、徵集和整理工作,具有一定文史研究能力和寫作水平;
(四)積極支持文史資料工作開展的各級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自願報名、單位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泉州市歷史名人研究會會員聘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 承擔本會委託的文史資料研究、徵集和整理等工作任務,及時提交文史研究成果或有關方面的文史資料;
(六) 接受本會的指導和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聘書。會員如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背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聘研究會名譽會長、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獎勵和推薦文史資料優秀作品;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文史研究小組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託代理人參加,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主持下的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1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協學習文史委員會,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研究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支出主要用於本會舉辦各種活動支出;本會辦公經費、工作人員差旅費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正當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4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