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泉州港貨櫃運輸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以港興市、港城聯動”戰略,鼓勵和扶持港航企業在我市新增貨櫃運力、新辟貨櫃航線、擴大貨櫃運輸業務,加快貨櫃碼頭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泉州港貨櫃運輸健康快速發展,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一、鼓勵加快貨櫃碼頭基礎設施建設,二、鼓勵貨櫃企業加快發展貨櫃運輸業務,三、鼓勵船貨代企業攬貨從泉州港進出,四、鼓勵公司企業開展貨櫃運輸業務,五、鼓勵陸地港為泉州港貨櫃運輸提供服務,六、對進出貨櫃實行集疏運綠色通道服務,七、獎勵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一、鼓勵加快貨櫃碼頭基礎設施建設

對符合泉州港總體規劃且在2015年底前建設完工並按規定驗收合格的貨櫃碼頭基礎設施,包括堆場、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改善和增加裝卸設備,進行裝卸技術改造的,按投資規模予以補貼:
(一)投資規模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50萬元。
(二)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0萬元。
(三)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

二、鼓勵貨櫃企業加快發展貨櫃運輸業務

對貨櫃碼頭企業實行如下獎勵政策:
(一)當年實際完成量比上年完成量增長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20元,外貿箱獎勵50元。
(二)當年實際完成的外貿箱存量部分,每標準重箱獎勵10元。
(三)對港口作業包乾費及貨物堆存保管費實行市場調節,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在其經營場所提前對外公布,接受市港口管理局和市物價局監督。

三、鼓勵船貨代企業攬貨從泉州港進出

對代理貨櫃在泉州港口岸裝卸的船貨代企業,實行如下優惠獎勵政策:
(一)儘可能為船貨代企業提供集中辦公場所,為船東和貨主提供統一交易平台,及時發布相關港航信息,公平交易,促進我市港航市場健康發展。
(二)當年實際代理的從泉州港進出口外貿貨櫃存量部分,每標準重箱獎勵10元。
(三)以上年為基數,貨代公司年代理從泉州港進出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20元,外貿箱獎勵40元。

四、鼓勵公司企業開展貨櫃運輸業務

對在泉州港從事內外貿貨櫃運輸的班輪公司或航運企業按如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在泉州港從事內外貿貨櫃運輸的班輪公司或航運企業,以上年為基數,按實際完成的貨櫃吞吐量分層級予以獎勵。
1.年吞吐量在2萬(含)標箱以下的,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40元,外貿箱獎勵80元;
2.年吞吐量在2萬-5萬(含)標箱的,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60元,外貿箱獎勵120元;
3.年吞吐量在5萬-10萬(含)標箱的,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80元,外貿箱獎勵160元;
4.年吞吐量在10萬標箱以上的,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100元,外貿箱獎勵200元。
5.對當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根據當年市本級和縣(市、區)兩級財力情況分別給予適當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在泉州港進行裝卸作業的中轉貨櫃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20元/標箱,獎勵對象為一程船運公司。
(三)對開闢以泉州港為出發港的外貿貨櫃航線(含港、澳、台本島航線)並持續經營1年以上(含1年)的班輪公司或航運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四)鼓勵本市貨櫃班輪公司或航運企業加快重組上市融資,成功上市的在享受泉州市扶持企業改制上市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五、鼓勵陸地港為泉州港貨櫃運輸提供服務

對組織貨櫃貨源從泉州港進出或為進出泉州港貨櫃提供通關查驗服務的陸地港(含貨櫃場站、海關查驗場站),以上年度為基數,分箱量予以獎勵:
(一)增加箱量未超過2萬標箱的,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5元,外貿箱獎勵40元。
(二)增加箱量超過2萬標箱的部分,每增加1個標準重箱,內貿箱獎勵8元,外貿箱獎勵60元。

六、對進出貨櫃實行集疏運綠色通道服務

(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與市港口管理局要加強對進出港貨櫃車輛的檢測監控,負責指導泉州貨櫃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內部自律機制,防止出現違規超載問題。對遵守行業自律和承運符合載重標準的車輛由泉州貨櫃行業協會核發統一標誌(統一標誌的制定與使用管理辦法由泉州貨櫃行業協會制定)。
(二)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持有泉州貨櫃行業協會核發統一標誌的貨櫃運輸車輛可採取部分抽檢,但應儘可能避免在進出港主要通道或不同路段重複查驗。
(三)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與貨櫃運輸協會和企業的聯繫制度,通過走訪溝通,及時了解貨櫃運輸信息及安全行車狀況,切實加強對貨櫃車隊、貨物代理及貨主的交通法規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共建貨櫃運輸綠色通道。
(四)對在泉州境內通過高速公路往返泉州港、承載的貨櫃在泉州港進行裝卸的運輸車輛試行部分現金補貼。補貼標準為:該車在市內高速公路通行費實際征繳額的50%;通過收費大橋的過橋費按實際征繳額予以全額補貼。
(五)駐泉各口岸查驗單位要切實加強協同協作,進一步創新“多點報關,口岸驗放”和“屬地報關、口岸驗放”的通關模式,大力推進“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三合一”通關新模式,有效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支持泉州發展。

七、獎勵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本意見2014年有關獎勵和補貼以2013年實際完成的貨櫃吞吐量為基數進行計算,2015年有關獎勵和補貼以2014年實際完成的貨櫃吞吐量為基數進行計算。
對鼓勵和扶持泉州港貨櫃發展的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納入市本級和獎勵(補貼)對象所在縣(市、區)財政預算(工商註冊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擔進出口貨櫃裝卸作業的港口經營人註冊地為準),由市、縣(市、區)按受益財政比例負擔。
本意見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市港口管理局負責制定。
本意見有效期2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有扶持政策如與本意見相牴觸的,執行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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