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監督,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而進行的監督活動。監督範圍戶口管理、特種行業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維護公共秩序、危險物品管理、槍枝彈藥管理等項工作。監督方式主要有:(1)登記許可批准行為,如戶口登記,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特種行業開辦的批准等,籍此了解社會情況,對某些活動施行控制,為社會秩序的穩定提供條件。(2)檢査。通過日常性的檢査活動,査驗當事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維持正常的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如交通警察對交通秩序的維持。(3)治安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治安法律、法規的行為,治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必要的懲戒與制裁。處罰主要有警吿、罰款和拘留等。